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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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宜昌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行政审批监管职能的部门(下称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在市场主体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实现市场监管全覆盖。
第三条宜昌市市场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负责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考核。
市监管办建立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与各审批部门,各县市(含夷陵区)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12345、12315等公众诉求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等实现有效对接。
第四条工商部门发挥工商网格员和社区网格员对接的优势,及时向市监管办上报市场主体登记办照信息和网格化监管中发现的无证经营等违法信息,协助其他审批部门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规范,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挥兜底作用。
第五条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完成登记后,及时将信息录入市场主体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对社会公开,并将实行“先照后证”行业的市场主体登记办照信息及时上报市监管办。市监管办下达办理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办证。
各审批部门将“先证后照”行业的市场主体审批办证信息及时上报市监管办。市监管办下达办理通知,工商部门按规定登记办照。
第六条各审批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无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对涉及其他审批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市监管办。
第七条市监管办通过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汇集下列渠道发现(收集)的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信息:
(一)社区网格员发现的;
(二)工商网格员发现的;
(三)12345、12315等公众诉求平台收集的;
(四)各审批部门发现其他部门监管职责内的;
(五)其他渠道发现的。
第八条市监管办对汇集的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信息进行甄别,依据市场监管责任清单向相关审批部门下达查处通知。
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市监管办通知要求,及时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审批部门职责的,由市监管办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查处。对属于上级或下级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上报上级或交办下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各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市监管办下达的通知予以签收,并在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平台设定的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内处置完毕,同时将处置结果上报市监管办;对本部门获取的涉及其他审批部门监管职责的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监管办。
第十条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其他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各审批部门查处的严重违法企业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改正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二条建立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考核制度。市监管办定期对各审批部门通知签收、事项办理、情况反馈等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对各审批部门通知签收不及时、履行职责不到位、结果反馈不及时的,由市监管办进行督办、通报。
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履行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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