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益阳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益阳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目录
1、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1号)…………………………………(4)
2、××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2号)………………………………(11)
3、夏某某无证运输木材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3号)………………………………(17)
4、益阳市××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4号)………………………………(20)
5、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YYCC〔2011〕第5号)
……………………………………………………………(25)
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0年4月21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县××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20盒标示上海LYS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0069,批号为080902的“六神丸”质量可疑,对该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调取了南县××医院该药品的《药品购进记录》及《药品销售清单》复印件。发现购销该医院40盒批号为080902的“六神丸”的销售票据为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开具。2010年4月23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核实批号080902“六神丸”的真伪。2010年6月4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的调查结果,证明该批“六神丸”不是上海LYS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出具了《关于核实“六神丸”真伪的回函》(沪药监稽函〔2010〕第070号),以及由上海LYS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六神丸”产品核查的情况说明》和上述“六神丸”药品、包装、说明书正品。同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对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六神丸”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县××医院药剂科保管员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进一步证实该批“六神丸”从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010年6月l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调取了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内部传递清单》、《药品购退单》复印件、《药品销售流向电脑打印件》以及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还询问了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卜××,制作了《调查笔录》。2010年6月17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以17.20元/盒的价格从安徽HY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上海LYS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0069、规格每1000粒重3.125g、批号080902的假药“六神丸”600盒,于2010年2月8日退回供货企业220盒,实际购进了380盒。到2010年2月8日止,该公司以20.60元/盒至22.00元/盒不等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8177.90元。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0年6月17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0年6月18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研究。
2010年6月21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食药罚先告〔2010〕18号)及听证告知书(益食药听告〔2010〕4号),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2010年7月6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六神丸”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0年7月6日,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177.90元;2、对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24533.7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711.60元。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食药行罚〔2010〕18号)。
2010年7月6日,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张××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对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核实“六神丸”真伪的函》(益食药监函〔2010〕16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六神丸”真伪的回函》(沪药监稽函〔2010〕第070号)、上海LYS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六神丸”产品核查的情况说明》以及上述“六神丸”正品和伪品的药品、外包装、说明书样品,证明380盒批号080902的“六神丸”并非上海LYS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为未经依法批准生产的药品,属于假药。
3、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清单、对南县××医院的《现场检查笔录》、南县××医院的《药品购进记录》及《药品销售清单》复印件、对南县××医院药剂科保管员刘××的《调查笔录》,证明40盒批号080902“六神丸”系从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购进。
4、对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内部传递清单》,《药品购退单》复印件、《药品销售流向电脑打印件》、对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长卜××的《调查笔录》,证明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并销售380盒批号080902“六神丸”,销售价格20.60-22.00元/盒,违法所得8177.90元,货值金额8177.90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六神丸”,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任一项规定且不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但是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假药“六神丸”,不能证明该药品不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同时,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产生了较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对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处已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益阳SH药业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卫生局
当事人:××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1年3月17日,益阳市卫生局接到举报称,××市××人民医院有出租、外包门诊部或科室的行为,要求进行查处。2011年3月22日,益阳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本局卫生监督所现场稽查科负责对该案进行调查。
201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市××医院综合科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调取了××市××医院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目标责任管理合同书》复印件、2010年9月起至2011年2月止综合科室门诊住院收入表复印件、综合门诊部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的业务院长李××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询问了××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的业务院长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驻院监理黄××,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非本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式承租××市××医院综合科室,并以××市××医院名义对外非法行医开展诊疗活动。2011年4月8日,益阳市卫生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承租××市××医院综合科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市××医院名义对外非法行医开展诊疗活动。从2010年9月开业起至2011年2月止共获得非法收入881778.72元。××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年4月19日,益阳市卫生局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卫听告字〔2011〕502号),告知拟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放弃了听证权利。
2011年4月29日,益阳市卫生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1年5月3日,益阳市卫生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非法行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5月3日,经益阳市卫生局负责人决定,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881778.72元;3、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合计为人民币891778.72元。××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开出罚没收据,将罚没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卫稽罚字〔2011〕502号)。
2011年5月3日,益阳市卫生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黄××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卫生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益阳市卫生局采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非法行医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监理黄××、聘请的业务院长李××的《询问笔录》和××市××医院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目标责任管理合同书》及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承租××市××医院综合科室,并该医院名义对外非法行医开展诊疗活动。
3、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科调取的门诊、住院收入表,证明从2010年9月1日开业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该公司各类业务收入共计人民币881778.72元,属于非法所得。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承租了××市××医院综合科室,应当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诊疗活动。但该公司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以××市××医院名义对外非法行医,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行医对外开展诊疗活动的罚款数额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的;(二)擅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上的”。《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益阳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上述规定之2项以上情形的”。××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明知应办理而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因此,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给予罚没891778.72元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卫生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夏某某无证运输木材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3号
行政机关:益阳市林业局
当事人姓名:夏某某
一、案件事实
2010年4月1日凌晨1时整,夏某某(男,35岁,安化县羊角塘镇大岩村村民)租用湘JIC857货车,从常德市桃源县运输杉木方一车8立方米到益阳市银城市场销售,被益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夏某某没有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手续,属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其违法事实存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夏某某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输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0年4月28日,经益阳市林业局负责人决定,对夏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杉木方8立方米。2010年4月28日,益阳市林业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夏某某,夏某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林业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夏某某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夏某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夏某某从常德市桃源县运输杉木方一车8立方米到益阳市银城市场销售,没有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夏某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根据《益阳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此,决定只对其没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杉木方8立方米。
五、告知权利
夏某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卫生局
当事人:益阳市××医院
一、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20日,益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益阳市××医院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发现益阳市××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妇科医师许××、李××、温××开出了终止妊娠药物处方。当天,益阳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负责对益阳市××医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行为进行调查。
益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医疗卫生监督科行政执法人员王××、王×办理此案。2010年12月20日,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益阳市××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业务院长李××、妇科医师李××、温××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医院处方笺》复印件、终止妊娠药品进销登记表、收费明细账以及该医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医院许××、李××、温××3位医生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2010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又对该院法定代表人屈××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11年1月6日,市卫生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益阳市××医院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益阳市××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益阳市××医院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1年1月21日,益阳市卫生局向益阳市××医院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卫医告字〔2011〕301号),告知益阳市××医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益阳市××医院陈述、申辩的权利。益阳市××医院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1年1月21日,益阳市卫生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1年1月28日,益阳市卫生局对此案进行了集体研究,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益阳市××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应按《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1月30日,经益阳市卫生局负责人决定,对益阳市××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72.2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为人民币9972.20元。益阳市××医院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开出罚款票据,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卫医罚字〔2011〕301号)。
2011年1月30日,益阳市卫生局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益阳市××医院。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卫生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益阳市××医院对益阳市卫生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该医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益阳市××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证明该医院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对益阳市××医院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益阳市××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对益阳市××医院的《现场检查笔录》、处方笺、药物进销表、收费明细账证明益阳市××医院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72.20元。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医院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益阳市××医院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开展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传染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是较重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益阳市××医院明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诊疗活动人员应具备相关许可和资质,但该院在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基于该医院在事情发生后能积极减轻违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等,决定对益阳市××医院罚没合计人民币9972.20元。
五、告知权利
益阳市××医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卫生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沿途遗撒
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行政处罚案
YYCC〔2011〕第5号
行政执法机关: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一、案情事实
2011年2月21日晚8时5分,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张××、李××在值班巡查至益阳大道佳宁娜路段时,发现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发生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拍照取证,确定该行为系益阳市XD渣土运输公司车辆所为,且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达50米。
2011年2月22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行政执法人员丁××、阳××办理此案。同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崔××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2月28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完成了该案调查,查明了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并发出了“益执责改字〔2011〕20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据调查,2011年2月21日晚,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益阳大道南侧某项目施工工地运输建筑垃圾时,沿途遗撒建筑垃圾,造成城市道路污染长度达50米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11年2月28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拟予处罚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11〕20005号),告知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污染面积不是很大,请求从轻处罚。
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科对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局负责人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3月15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决定,除责令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规行为,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防污管理外,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同时防止再次污染城市道路;2、对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益阳市XD渣土运输公司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字〔2011〕20005号)。
2011年3月22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人员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格。
2、2011年2月11日晚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说明》以及对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崔××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益阳市XD渣上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事实以及污染城市道路长达50米的危害程度。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行为是否从轻处罚的问题,该公司辩称:污染面积不是很大,请求从轻处罚。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污染城市道路长度50米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该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对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处罚基准的掌控上,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对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益阳市X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