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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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充分调动财税征管部门的积极性,切实加强财税征管目标管理,确保市本级财税收入征管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本级财税收入的征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财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7〕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固定收入范围的通知》(益政发〔2010〕4号)以及“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以上年实际入库数和当年总收入、地方收入增长幅度为财税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基数,以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为计算基数。总收入按“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不含纯省级)”的金库实际入库数计算;地方收入按“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金库实际入库数计算。
三、根据“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按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分别占45%和55%的比例,结合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增长幅度,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进行综合考核。
(一)当年总收入未完成预算任务的。分别按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实际增长幅度的50%,作为征管奖励经费的增长幅度,再按总收入占45%、地方收入占55%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应安排的征管奖励经费,即:安排征管奖励经费=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总收入增长%×50%)×45%+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地方收入增长%×50%)×55%;
(二)当年总收入完成预算任务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分别按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实际增长幅度的70%,作为征管奖励经费的增长幅度,再按总收入占45%、地方收入占55%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应安排的征管奖励经费,即:安排征管奖励经费=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总收入增长%×70%)×45%+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地方收入增长%×70%)×55%;
(三)当年总收入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分别按总收入增长幅度的90%和地方收入实际增长幅度的90%,作为征管奖励经费的增长幅度,再按总收入占45%、地方收入占55%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应安排的征管奖励经费,即:安排征管奖励经费=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总收入增长%×90%)×45%+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地方收入增长%×90%)×55%。
四、其他部门和项目的经费安排。非税网络运行经费按非税收入总额的2.5‰安排。财政税务代征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额10%、国土出让收入按剔除用于国企改革部分后的2.5%安排管理经费,并在相应的基金收入中列支。税务代征的社保基金手续费并入劳动社保部门征收和争取社保基金考核办法一起另行制定。
五、车辆税收、烟草税收征管经费、税控联管和地税部门的代征代扣手续费计入征管奖励经费一并考虑,不再另行安排。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追缴收入,计入目标考核任务,不再另行安排办案经费。受出口退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影响而进行的财力划转,不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其征管经费由财税收入入库地负担。市地税局征收的高速公路税收不计入目标考核任务数,其征管经费另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补助给各征管责任单位的征管及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财税宣传、业务开支、设备维修和购置补贴以及财税干部奖励。
七、各征管责任单位要加强财税目标管理,对财税干部可按工作业绩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相关人员,可另行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以上奖励所需经费,均在安排给各单位的征收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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