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永州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湖南省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8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等8部门《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湘环发〔2014〕24号)。2014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突击打击“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非法排污行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情况;对钢铁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情况;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对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及实际完成情况。

2.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水泥、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平板玻璃工业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确保重点地区稀土、钒、铝、镁、钛、铅、锌、铜、镍、钴等有色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大对位于重点流域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3.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坚决打击非法“十五小”等企业,严防死灰复燃。针对部分县区“十五小”等非法企业死灰复燃的实际情况,各县区必须立即组织开展“十五小”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十五小”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行为,对排查出的“十五小”企业要依法取缔、关闭,坚决遏制反弹现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2014年8月20日前,各县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电话:8323874,传真:832937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8月下旬至9月底)。各县区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1日至31日)。10月中旬前,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对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底前,做好迎接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督查的各项准备。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1日至10日)。11月10日前,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向同级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助,市发改、经信、司法、住建、工商、安监、能源、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完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完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等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做好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监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各县区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整改,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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