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湘江株洲城区段采砂及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湘江株洲城区段采砂及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 文号:株政告 〔2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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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湘江株洲城区段采砂及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管理的通告》(湘政函〔2012〕228号),现就开展湘江株洲城区段采砂及砂场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湘江株洲城区段采砂及砂场综合整治范围:以湘江为主线,东岸从株洲航电枢纽工程至株洲与湘潭交界处,西岸从天元区三门镇范围至株洲与湘潭交界处。包括主河道及其岸线、滩地、护堤地。
二、从2012年11月3日零时起,禁止运砂船向整治区域内的砂场、码头和两岸卸砂(综合整治指挥部在整治期间确定的临时过渡砂场除外)。
三、整治区域内的各砂场应在2012年12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一切设备设施,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拆。
四、在整治期间,整治范围内实行全面禁采。违规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交通、海事、公安、国土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
五、在整治范围内违规停靠的采砂船、砂石运输船、淘金船,由交通、海事部门责令撤离,拒不撤离的,依法强行拖离。
六、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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