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字〔2015〕78号
颁布日期:2015-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78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对文件是否落实到位缺乏经常性督促检查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审核、发文,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并附上修改情况说明,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和秘书处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印发。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文件,确实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修改的,在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大修改、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及时研究反馈,未按时限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对有关部门所提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在修改说明中列明理据,一并报批。

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可以公开的文件,按规定在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按规定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

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六、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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