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编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编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2-0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编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九府厅字〔2013〕20号 星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编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编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九府厅字〔2013〕20号
星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续编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根据《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5)实施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对上一轮《星子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进行续编。总规续编要与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九江都市区规划等国家、省重大战略规划相衔接;应充分依托鄱阳湖水利枢纽、九江市绕城高速、都九高速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庐山设市等重大政策的优势,使规划更科学、更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人口规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应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用地规模的确定应坚持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应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做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用地规模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
三、在续编城市总体规划前,首先要组织编制规划纲要,并组织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总规纲要评审,规划成果完成以后,在报送市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市政府。
四、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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