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鞍政办发〔2015〕132号
颁布日期:2015-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城区供热价格是2008年制定的,其中:锅炉、热电联产供热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余热水供热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2012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下降,同时环保、用水、人工等成本有所增加。为保证冬季正常供热,更好地兼顾供热企业和用热群众负担,综合考虑未来影响供热成本变化因素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热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15〕56号)精神及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5至2016年度供热期起对我市城区供热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锅炉、热电联产供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6元;余热水供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20元。

二、住宅用房改为营业用房的,按上述供热价格加收20%。

三、室内净高超过3米的,每超过0.3米加收10%(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及办公楼除外)。

四、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热费,按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收取。

五、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及特困人群的供热补贴,按调整后的供热价格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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