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本委发〔2011〕19号文件工作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本委发〔2011〕19号文件工作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委发〔2011〕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本委发〔2011〕19号)提出的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分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十二五”期间水利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

1.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2.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和高效利用体系。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3.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健康保障体系。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4.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快农田水利建设

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围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强配水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工程。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提高旱田灌溉率。推广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到2015年,新增灌溉面积10万亩,其中节水灌溉面积5万亩,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0.55提高到0.58。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半截沟、米仓沟、王沟和高程水库等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争取到2013年全面完成病险水库出险加固,保障水库汛期安全运行。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调度管理系统建设。加强防汛抗旱统一调度管理,实现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水情、雨情、工情等资源有效共享,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层层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本溪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逐步解决村民组通自来水问题。全市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7处,解决14.1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力争到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建立良性运行与管护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继续实施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治理

进一步加强太子河、浑江干流治理及北沙河等主要支流治理工程,完善县城防洪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太子河、浑江干流防洪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完善城市河道治理,加大城市山洪沟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城市山洪沟9条;进一步加快北沙河、细河、富尔江、南太子河等14条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步伐,按规划完成全市河道清障任务。太子河城市段(除部分段落)溪湖桥以下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溪湖桥以上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城市山洪沟防洪标准基本达到20年一遇以上,太子河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段、细河南芬段、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段、北沙河新城区段等重要河段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县城防洪能力标准达到50年一遇;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防洪标准达到10年或20年一遇。完成重点河道新修加固堤防300公里。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到2015年,完成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沈溪新城供水续建工程、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供水工程等9项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加快桓仁满族自治县夹道子水库及8座小型水库建设。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

以东北黑土区、水库上游及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大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力度,改善水土生态环境。到2015年,完成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0万亩,完成治理小流域68条;加快以太子河、浑江、北沙河、细河干流为重点的河道生态建设,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完成河道生态工程治理面积6.4万亩。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加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

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直补资金,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大力实施生态、富民工程,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移民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强化水利科技支撑

加强水利各类检测系统建设,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全面提高测报能力。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基础平台,加强水利勘察、设计、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加强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水利科技水平。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市、县(区)两级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和水利建设项目前期投入。市水务局、市科技产权局、市气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市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要比2010年高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大幅度增加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市、县(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按较大比重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水利建设。具体提取比例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建立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应的长期稳定的水利投入机制,市、县(区)两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对农业综合开发、田间工程等涉及水利的专项资金,要依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十二)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从市、县(区)收取并归其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市、县(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落实。

(十三)强化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

加大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采砂管理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收缴的水利规费,按规定全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水利事业发展。对已有水利非税和工程水费给予减免缓政策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恢复全额征收。自2011年开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划转、征收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足额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放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五)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积极性。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十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落到实处。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及其他供水水源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前提下,现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按规定时限全部关停封闭。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突出搞好饮用水水源地监控、入河排污口管理、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涉水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设。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十七)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对已建成的水利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处置水利资产所得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安置水管单位富余人员。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十八)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自2011年开始,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健全河道、水资源、水土保持、水政、防汛抗旱等专业职能部门;加强乡(镇)水利站(所)建设,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和公用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市编委办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进一步做好现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江河行洪区、水库设计洪水淹没区土地以及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洲滩、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定权发证,设立界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为保证水库防洪和供水安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和相关公共安全工程交由水库统一调度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林业局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用电政策

要优先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土地、林地指标,及时办理征用土地、林地审批手续,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物价局、本溪供电公司、市水务局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要进一步研究生态用水的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切实落实生态用水成本水价和资金来源。农村水电站应全额上网,其上网电价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时核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本溪供电公司、市水务局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作为全面振兴本溪老工业基地的大事来抓,水利建设规划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度超前安排,优先发展。充分运用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的激励机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水利投入政策的落实、非税收入征收使用情况以及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和审计,并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目标考核中,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务局会同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推进依法治水

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条例》、《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等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要加强江河流域保护管理职能,强化水利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集中开展水利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水利工程、非法取水、采砂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市编委办会同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水利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从强化水利管理出发,进一步理顺河道、防汛抗旱、水土保持、供水等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市编委办会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负责落实。

(二十五)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

各级编委办以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气象、税务、工商、环保、法制、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水利建设,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并尽快出台;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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