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文号:营政发〔2012〕13号
颁布日期:2012-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推动企业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带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并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的拟上市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

二、对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0万元的扶持资金,根据企业上市进度按备案辅导时三分之一、正式申报时三分之二拨付。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采取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永久迁至营口,融入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省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在融入资金到位时拨付。对在国家“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我市给予150万元的扶持资金,根据工作进度按与券商签约付费时三分之一、正式挂牌时三分之二拨付,如企业未来申报上市,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扶持标准。以上我市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及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区、园区财政按现行税收分享比例承担。

三、从拟上市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年度计算,在此前一年至上市止不超过三年,每年以上一年企业实现利润为基数,对超出年增长20%以上的增量,由市、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对地方所做贡献全额投入给企业,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四、拟上市企业原通过行政手段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按规定重新评估并补缴出让金,对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扣除按政策计提各项资金、基金后,由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五、拟上市企业申请各类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扶持资金、贴息,并符合有关政策的,予以优先推荐。

六、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手续,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各相关部门给予减免。其资产在转让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时按最低标准收费。

七、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并上报用地指标计划。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列为本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省级重点项目。

八、鼓励拟上市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制度,支持拟上市企业健全员工社会保障制度,优先办理拟上市企业引进人才户籍迁入,支持拟上市企业建设职工公寓。

九、拟上市企业应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享受有关政策的材料,经审核并上报市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因企业自身原因停止上市工作的,原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有关市(县)区、园区和部门予以收回。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营口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08年10月9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若干意见》(营政发〔2008〕1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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