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营政办发〔2012〕9号
颁布日期:2012-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坚持科学发展,加速率先崛起”为主题,以“增量调结构,创新促升级,发展惠民生”为主线,以落实“重大项目推进年活动”为重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科学、民主地制定符合我市市情、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提高群众社会管理的参与度,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更加民主化、透明化。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和有关单位的意见,集思广益,科学论证,要综合分析,逐一研究,认真吸纳,力求使规范性文件草案更好地集中民智,切合民意。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提高制定效率。起草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条款,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沟通,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起草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考察和论证,要以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

四、未列入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不进行审查。情况特殊,确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立项审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或无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说明。起草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加强领导,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抓好计划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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