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区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12月武警上海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经本人书面申请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三)作转业安排的各类士官、1至4级伤病残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要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接收。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义务兵于3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于5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安置办公室要在6月10日前报送各类退役人员统计表,安置工作要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

1.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当地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协助接收单位解决退役士兵工资、编制及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3.重点安置对象要重点安置。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在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要适当提高。

4.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要依据安置法规政策,坚决纠正单位拒收或接收后不安排上岗的错误做法。要通过挖掘安置潜力、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妥善解决往年未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各地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各类遗留问题在2011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确保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力度,以鼓励退役士兵积极选择自谋职业。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的财政预算额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到经济补助金。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3.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三)大力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城乡一体、个人自愿、免费培训的原则,强力推进,全面展开。

1.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配合的培训工作机制,将城乡退役士兵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培训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培训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要通过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以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为他们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2.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的学杂费、食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要保障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费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经费支出较大且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将给予经费补贴。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因安置工作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盟市和旗(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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