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1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1号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尽快制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控制目标可以是相对数目标,也可以是绝对数目标,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应该制定绝对数目标。对于明显脱离控制目标、房价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对其土地增值税缴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内政发〔2010〕13号)精神,增加普通住房土地供应,加大中小套型供给;合理调整土地供应方式,主要应通过招标方式供应住宅用地;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条件,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商若要取得开发资格,首先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要统一利用自治区“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和“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系统”,全面实行网上售房和网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健全售房和房屋产权信息,加强房屋权属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2011年我区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缓解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压力。自治区本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成交价的3%—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盟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供应制度,在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根据各项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于企业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可采取贴息贷款的方式给予补助,允许和支持各地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难点进行必要的整合,统筹实施各项工程。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准入、退出和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地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保留一定比例的房源用于解决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限价商品住房要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的办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限价房销售价格要与各地制订的商品房限价目标相结合,确保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四、坚持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五、呼和浩特市应按要求抓紧出台住房限购具体措施

按照《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应按要求抓紧制定住房限购具体措施,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出台,通过限购政策合理调控住房价格。其他盟市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适时调整和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六、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居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201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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