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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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2009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全面推进,已完成投资43亿元,剥挖工程量3.5亿立方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我区煤田(煤矿)火区分布广、面积大、历史久,灭火工作难度较大,火区治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部分地区在火区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盲目追求灭火利益,严重影响了火区治理工作的成效;火区治理组织工作尤其是灭火工作方案比较零散,未形成整体治理格局,不利于煤炭资源整合和连片治理;火区治理投入力量不足,进度缓慢,近70%的火区有待继续治理,任务比较艰巨。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火区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环境,确保自治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要进一步细化治理方案,分解下达具体的治理指标,全力推进治理工作,确保到2010年底完成50%的火区治理目标任务。
二、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中坚决禁止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的变相采煤和追逐利益的行为;坚决禁止以灭火项目为条件进行招商引资,实施零星灭火;坚决禁止以灭火养灭火的作法。要真正把灭火工作作为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基础工作,彻底改变火区治理零散、零乱、多头管理的现状。要坚决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煤田(煤矿)火区治理方案由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领导小组统一审批,火区治理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必须明确具体的火区治理方法、监测监控、复垦填充及地质环境和生态治理的具体内容。火区治理工作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不得决定、安排和处理火区治理项目。
三、凡是已经设置采矿权的煤田(煤矿)火区,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批治理方案后,继续由业主限期完成,限期完不成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是未设置采矿权(包括探矿权)的煤田火区,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联合审批治理方案后,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招标,明确一个有资质、具备承担火区治理能力的企业集中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以盟市出资为主,自治区适当给予补贴。火区治理中产出的煤炭由政府统一组织出售,收入用于火区治理补贴。对于具备成片整合条件的,要通过政府的组织引导,整合成“一个矿权,一个法人,一个开采系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根据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火区治理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效衔接。
四、坚持煤田(煤矿)火区集中连片综合治理为主,兼顾其它治理方式。在西部煤田(煤矿)火区中确立7个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区。哈尔乌素、黑岱沟露天矿连片治理区由神华准能公司全额出资治理,治理方案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黄天棉图连片治理区由连片治理区域内各企业出资治理,古拉本连片治理区由太西煤集团等三个主体出资治理,治理方案要体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时限、统一地上设施改造的要求,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并研究确定黄天棉图连片治理区内煤矿进一步整合事宜;包头石拐矿区连片治理区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无设置采矿权的方式进行连片统一治理,治理后恢复生态、完成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不再设置矿权;阿拉善盟阿左旗黑山连片治理区和阿右旗潮水连片治理区,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通过招标确定此区域内的一个企业负责综合治理,同时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整合探矿权,之后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的规定配置采矿权。
五、鼓励所有煤田(煤矿)火区按照“一个矿权,一个法人,一个开采系统”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与灭火同步实施。对于行动快、整合和灭火成效比较突出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用以奖代投的办法予以奖励。整合后达到30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自治区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自治区继续每年安排2亿元的灭火专项资金,支持集中连片火区治理,同时统筹考虑给予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补贴、奖励。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主要资金由盟市和治理企业承担。自治区、盟市投入的煤田(煤矿)火区治理资金由最终获得矿权的企业在开发时据实交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对符合资源配置条件的项目,在考虑资源配置时,应优先配置有火区的资源,先治理后开发利用。火区治理工程完成后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七、煤田(煤矿)火区治理方案必须包括生态恢复治理的内容,火区治理工作必须公开、公正,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把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列为督查重点内容,每年至少督查两次,督查结果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八、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盟市要及时总结和宣传火区治理中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动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对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严肃查办。
九、煤田(煤矿)火区、连片治理区达到熄灭标准后,要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开展复垦填充、地貌恢复等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做好日常监管和初验工作,达到熄灭标准的火区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测、监控,并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的内容进行最终验收。达到综合验收标准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纳入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范围。
2010年7月6日印发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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