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饰面花岗岩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饰面花岗岩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 | 文号:阿署发〔201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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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饰面花岗岩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饰面花岗岩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进一步加强饰面花岗岩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饰面花岗岩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7〕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阿拉善盟促进石材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阿署发〔2012〕135号)和《阿拉善盟饰面石材资源开发管理实施办法》(阿署发〔2012〕129号),结合全盟饰面花岗岩资源赋存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就进一步规范资源配置及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饰面花岗岩资源配置管理。资源配置应根据饰面花岗岩石材加工企业核定的生产规模、资源配置的保障年限、矿山生产规模、荒料成材情况及矿山资源回采率等因素确定。资源配置原则如下:
(一)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以下参数和公式估算配置资源量:
配置资源量公式=(c×a÷b)÷d
a.代表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核定备案的企业板材加工能力,饰面石材加工生产线规模最低不低于200万平方米/年;
b.代表荒料板材率,每立方米荒料可加工约25平方米板材;
c.代表资源配置的保障年限,最低保障年限一般为10-20年,根据矿山资源量情况进行调整。
d.代表矿山回采率,露天矿山为95%。
(二)每个企业配置矿权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每个矿权矿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平方公里(含工业广场、废料堆放场、生活区、办公场所)。
(三)每个矿权采深原则上为30米(不含风化带),(超过30米的最少按30米出让,不足30米的按矿体实际厚度出让),以挂牌方式一次性配置到位。
(四)矿山企业在批准的开采期限内,未达到批准开采标高的,采矿证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续。若矿山企业在采矿证到期前,已开采至批准的开采标高仍需延深开采的,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并对矿区深部资源进行核实,补交资源价款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手续,方可继续开采。
二、合理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根据饰面花岗岩资源赋存特点和开采技术要求,确定盟内饰面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立方米/年,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除特殊花色品种外,凡达不到两个最低要求的,不得设置采矿权。
三、规范饰面花岗岩资源花色品种分类和命名。在盟经信委的指导下,阿盟石材协会负责开展花岗岩花色品种分类命名申报工作,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统一的花色品种谱系,并编制出版标准样图册,作为地质勘查工作对石材命名的依据。盟发改委要每半年发布一次不同花色品种荒料市场价格信息,为科学合理评估资源价款创造条件。
四、严格落实资源配置的前置审查程序,完善审查内容。资源配置要严格履行《阿拉善盟促进石材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前置审查程序,同时增加企业依法用地情况、符合园区规划及资源预配置文件等内容的审查。凡企业未取得用地许可,加工生产线不符合园区规划,无盟行署的资源预配置文件,一律不得配置资源。
五、加强饰面花岗岩采矿权管理。除盟行署同意为重大基础建设项目配置的部分饰面花岗岩采矿权外,饰面花岗岩采矿权只为有饰面石材生产线的企业配置。配置的资源量根据经信部门项目备案报告中的年生产规模确定。饰面花岗岩资源必须先勘查后开采。为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除已经自治区批准备案《阿拉善左旗巴彦诺日公矿区花岗岩矿业权设置方案》中的矿权外,其他饰面花岗岩资源原则上先由盟地质勘查基金中心设置探矿权,进行勘查达到详查工作程度后,再以市场方式配置采矿权。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必须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并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以承包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且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不进行矿山建设的,视为放弃采矿权,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已有饰面花岗岩矿山企业采矿权进行清理,对只采荒料而无板材、型材加工线的矿山企业,要按照资源向精深加工企业配置的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整合方案,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六、切实加强饰面花岗岩矿山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一)严格执行矿山开采设计审查制度。矿山企业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必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山设计并报盟经信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作为矿山企业生产建设的依据。已建矿山,凡无开采设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生产活动。
(二)严格执行矿山建设开工批复制度。新设矿山企业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应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开采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办理采矿登记所必须的要件资料,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开工前必须向旗经信委提出开工申请,由旗经信委会同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对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共同出具开工批复。
申请开工建设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
2.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3.经审查批准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资料;
4.经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5.矿山企业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票据。
(三)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动态巡查,监督矿山企业依法生产。
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无开采设计或不按开采设计进行矿山建设的;
2.超越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工业广场位置和废石场范围堆放荒料、废石的;
3.不按矿山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中设定的路线和标准进行矿区道路建设的;
4.超越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所确定的矿体范围开采的;
5.不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环境治理的;
6.矿山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7.矿山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储量年报或年报不合格的;
8.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及取水许可证的;
9.不按规定埋设矿界界桩或擅自移动矿界界桩的;
10.不履行社会责任,引发矿地、矿群矛盾的。
七、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盟行署相关部门要做好全盟花岗岩资源开发规划、资源配置、矿山开采相关材料的审查,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尽快完善矿山生产所需的相关手续,协同矿山所属地方政府共同推进花岗岩资源健康有序开发利用。
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和经营秩序、生态环境及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矿业秩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花岗岩矿山开采的监管责任。
各旗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在花岗岩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因监管不力,导致矿区开采秩序混乱、资源环境破坏严重、矿群关系紧张的,盟行署将依据部门职责分清责任后,对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同级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八、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名词解释:
1.(333)为资源储量类型,意为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第一个“3”表示经济意义,意为内蕴经济的;第二个“3”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意为概略研究;第三个“3”表示地质可靠程度,意为可靠程度为推断的。
2.资源量是按地质勘查规范要求,选用合理的工业指标、地质统计估算方法,计算得出的。对于饰面花岗岩矿资源量最终是乘以荒料率得出的。
3.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271号文件精神,结合矿床勘探程度等因素,开发利用方案中对于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的利用系数为80%。
4.设计回采率: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露天开采并采用先进开采工艺的矿山,回采率不低于95%。
5.可采出的资源量:即指在可利用资源量基础上,考虑设计回采率95%后得出的数据。
6.生产规模:按盟行署批复的矿山生产规模合理取用。
7.矿山服务年限:可采出的资源量与生产规模的比值。
8.拟设采深:按地质报告中勘查类型、间距、深部工程控制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拟设采矿权面积:按资源量估算范围(矿体控制面积)、工业广场、生活设施、废石场面积及相关政策综合合理确定。
10.荒料率:指图解荒料率。根据矿体的规模、基岩裸露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选择具代表性的位置布设节理裂隙面观察统计点,对统计点逐一进行节理裂隙面统计、测定。针对矿体中节理的特性,统计面规格一般为20m×15m,其长轴方向与节理的节理倾向基本一致,可以最大限度的真实反映该组节理发育情况及对矿石荒料的影响程度,每个统计点的统计面积不小于200m2,共计>400m2/2个统计点,绘制了节理素描图(比例尺1∶50)。以此为基础采用体图解法进行了理论荒料率的计算。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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