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13〕97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行署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现将《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评价标准,推动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运行,完善对各旗区、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考核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党委信息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2〕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评单位信息工作任务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第三条考评对象: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综合办公室;盟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盟行署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和二级单位。

第四条考评内容:全盟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制度、人员机构、业务培训等);各旗区(其中阿左旗为全区旗县信息直报点)、各部门向盟行署办公厅报送信息后,被盟行署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采用情况。

第二章评分标准

第五条全年报送信息采用基本任务:

各旗区全年报送信息采用条数不得少于150条(其中调研类信息不得少于12条);

盟行署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全年报送信息采用条数不得少于60条(其中调研类信息不得少于6条);

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全年报送信息采用条数不得少于40条(其中调研类信息不得少于3条);

法院、检察分院及其他信息报送部门全年报送信息采用条数不得少于30条。

未能完成全年政务信息采用基本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取消其当年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组织者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政务信息报送不计分,采用计分。各信息报送单位得分均包含其二级单位得分。

第七条各旗区、各部门报送政务信息被盟行署办公厅采用后,信息刊物计分标准为:《阿拉善政讯》采用每条计5分,《信息参阅》采用每条计10分。奖励加分标准为: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每条加5分;按时完成"信息约稿"任务,每条加10分;调研类信息每条加15分;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调研处采用每条加15分;被盟领导(自治区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第八条政务信息工作建设情况考核加分标准:

(一)各旗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健全,分管领导与信息工作人员职责明确、政令畅通、工作规范,加40分。

(二)年内在本系统内部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培训、创造性开展工作,加40分。

(三)年内按要求配合盟行署办公厅开展信息员工作调训、业务交流等,加20分。

第九条失误扣分标准:

(一)重要紧急信息未按规定时限报送(2小时内上报初步情况,4小时内上报准确情况),每次扣减10分。

(二)重要紧急信息迟、漏、瞒报,信息内容严重失实,每次扣减20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无故未按时完成约稿任务,每次扣减20分。

(四)年内被扣减分数超过3次的,取消其当年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组织者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三章考评奖励

第十条政务信息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考评时段为当年1月至12月。盟行署办公厅每季度统计并发布一次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年末对各考评单位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和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后,对全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组织者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一)全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对认真开展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政务信息采用超过全年基本任务的信息报送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二)全盟政务信息工作优秀组织者

对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或组织者予以表彰奖励。

(三)全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对热爱政务信息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文稿撰写质量高、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盟行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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