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巴政字〔20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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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字〔2010〕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本地区雷电灾害防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结合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实际,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雷电灾害防御职责
要进一步加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雷电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和实施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出台政策确保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和质量跟踪检测等相关技术服务的正常进行。
二、市直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减灾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城乡建设的新、改、扩等工程中,积极协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确保建筑物(构筑物)从源头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各级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行业法规、规范的要求,将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情况作为是否审批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积极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完成对企业、矿山、易燃易爆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防雷设施的审核、检测、验收、发证工作。
三、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工作,认真开展质量跟踪检测等相关技术服务,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防雷安全隐患,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的防雷减灾工作。对于那些应在法定期限内整改而拒不整改单位、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大防雷减灾的宣传教育力度
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防雷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力度,使防雷科普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内气发[2009]72号)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3月1日实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防雷减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和水平,减少或避免雷电灾害造成安全事故,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区气象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和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坚持把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福祉放在防雷减灾工作的首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真正把防雷减灾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对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政府领导,强化政府在雷电灾害防御中的职责
各盟市气象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汇报《办法》对防灾减灾工作重要性,并征得同意,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名义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意见》。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雷电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编制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同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气象主管机构要积极履行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责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为了更好的贯彻《办法》有关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关要切实履行防雷减灾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责。一是进一步规范防雷行政许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受理,及时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验收合格证。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在施工阶段及时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禁止以防雷中心检测报告代替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验收合格证的行为。同时,该两项行政许可必须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附表规定办理,同时将行政许可文书进行归档处理,以备检查。二是加强防雷检测。《办法》中所讲防雷检测包括防雷装置施工实行的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的定期检测两方面内容。在跟踪检测方面要求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在定期检测方面要求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按照《办法》要求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颁发合格证书,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检测不合格,出具检测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抄送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禁止由检测机构直接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加盖该检测机构公章的行为。三是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重、特大雷电灾害的实时评估,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还应当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风险评估;在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分析统计、上报工作。四是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社会管理职能。一要宣传贯彻防雷减灾工作的政策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二要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三要加大对行业管理监督力度。
四、认真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检查治理工作,落实应急责任
雷电灾害防御需要除气象部门以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按照《办法》的规定,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结合近年工作开展实际,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要联合安监、公安消防、教育、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检查,一是按照《办法》的规定着重对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储运、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电力系统、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大型购物等易遭受雷击的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矿山、道路交通设施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二是督促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三是督促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方案,建立应急组织或者制定兼职的应急人员,落实应急责任。
五、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积极开展防雷减灾执法监督,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以及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办法》规定导致雷电灾害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