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加快构建我市二手车流通体系,促进汽车消费,推动汽车流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省工商局、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国税局、发改委《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09〕39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业规划指导

我市汽车流通业发展较快,机动车保有量已位居全省首位,加强行业规划指导,规范二手车市场管理,对于加快汽车流通体系建设,推动汽车流通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机动车现状和二手车流通实际,对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等实行统一规划,潍坊中心城区原则不再增加二手车市场,县市原则只设1家二手车市场。

二、实施准入退出制度

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准入条件,建立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企业,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划要求,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面积应不低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使用土地为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其租期最短为10年),并实施专业化、封闭式管理,各项设施齐备、服务项目齐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登记、监管和税收等方面要严格区分。未能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实行退出制度。

三、开展达标升级改造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9〕3号)要求,2015年底前,对全市现有二手车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培育以车检、评估、过户、置换、拍卖、租赁、保险、维修等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规模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结束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检查验收。

四、严格规范交易行为

建立统一信息服务平台,实施鉴定评估、工商合同、交易发票、转移登记等信息化管理,完善二手车维修、保险、售后服务、档案管理等信息查询系统。创造公平交易环境,对二手车市场开展诚信等级评定,明示服务流程,公开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鉴定评估规定,除国有资产二手车的交易要实施鉴定评估外,其它二手车的鉴定评估按照自愿原则,不强制执行。规范经销企业交易行为,二手车经销企业全部进市场交易,鉴定评估、工商合同、交易发票、车辆转移登记等手续在市场交易大厅进行。

五、强化部门联动监管

部门密切配合,联动监管,抓好二手车流通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商务部门重点搞好部门协调,加强行业管理,落实准入退出制度,健全并发挥行业协会组织职能。公安部门严格交易发票及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的审核,严防走私、非法拼装、报废和盗抢车辆流通,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严格交易合同的使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交易和强制自然人车辆鉴定评估等行为。税务部门要针对二手车市场、经销、拍卖企业票据的发放和使用,严格发票管理,加强税收征管。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落实,遵守政策法规。凡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本意见自2013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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