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科学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表现,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调整人才结构和人才布局;要坚持以市场布局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坚持加大宏观调控和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增强各行各业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要坚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探索和建立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机制、新措施。

二、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机关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要积极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继续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1、从2011年起,力争在5年内基本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对到农村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各县(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工资、津贴、补贴、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比照当地全额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政策执行,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保证正常晋升和按时足额发放(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2、从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由省财政承担。“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在服务期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3、今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主要是招募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新疆、西藏从事为期1—3年的志愿服务工作。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每年按服务地和家庭所在地的实际里程发放两次交通补贴,并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志愿者投交综合保障险。

4、我市今年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与当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特岗教师聘期3年,试用期1年,试用期执行大学生转正定级标准工资,聘期计算为工龄和教龄。

(二)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五)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六)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工作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市、县两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市、县两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市、县两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要高度重视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市人才流动党组织机构统一管理,要组织毕业生中的党、团员开展组织活动。

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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