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办发〔20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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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晋中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气象局全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05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市政发〔2010〕43号)精神,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部署,巩固“安全生产年”取得的良好成果,进一步消除防雷安全隐患,改善防雷安全环境,杜绝雷电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把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推向法治、科学、规范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防雷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推动我市防雷安全工作的发展,增强全社会防雷安全意识和防御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水平,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最大限度地遏制因雷电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和防雷减灾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生命和生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晋中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一)领导组
主要负责对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协调各县(区、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黄耀春副市长
副组长:牛革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俊峰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张继宏市气象局副局长
杨晓明市安监局副局长
程完忠榆次区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
弓俊林太谷县政府副县长
闫锡忠祁县政府副县长
牛起虎平遥县政府副县长
侯文亮介休市政府副市长
刘北亚灵石县政府副县长
杨子文寿阳县政府副县长
丁美科昔阳县政府副县长
巩瑞鹏和顺县政府副县长
郭丰慧左权县政府副县长
高景全榆社县政府副县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继宏兼任。负责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监督和督促各县(区、市)防雷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及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上报等工作;汇总各县(区、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有关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积极配合省、市联合检查组对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检查。
四、专项整治重点范围
(一)民爆物品及烟花爆竹、石油、化工等生产、存储、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业、单位和场所。
(二)各工矿企业。
(三)学校、车站、医院、商场、宾馆、证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银行、证券、保险、通信、电力、广播电视、高速公路等行业营业场所和信息网络系统。
(五)高层建(构)筑、重点建设工程。
(六)易遭受雷击的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文物和古建筑。
五、专项整治内容
对防雷装置安装、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防雷安全教育、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雷击事故报告等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防御雷击的技术措施。
(三)已建(在用)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四)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是否依法报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在建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新建成防雷装置竣工检测验收和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等。
(七)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人员是否依法取得资格并持证上岗。
六、专项整治方式
采取单位、系统和行业自查自整,县(区、市)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系统和单位自查自整
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防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防雷技术规范或标准、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检查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的整改措施。
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要及时落实资金、人员,设计安装,并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要主动停工补办审核程序;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要主动停止使用,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要立即无条件恢复;无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资质私自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防雷主管机构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县级全面排查
在各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防雷主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单位,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晋中市城区、榆次区和晋中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查工作由晋中市防雷主管机构负责)
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的、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三)省、市联动检查
领导组将配合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对各县(区、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设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性行业进行重点检查。
七、专项整治的步骤
2011年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时间为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3月底之前)
各县(区、市)要根据领导组的部署,成立相应的整治领导组,根据省、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的全面部署,制定本地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抽调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防雷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具体部署工作。
(二)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
所有单位都要对照气象法律法规以及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防雷安全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系统性行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进行自查自整,自查自整情况统一组织报送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市县防雷主管机构要抽调对防雷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社会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将排查出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整治,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并报市领导组。
(三)省、市联动分类整治阶段(2011年5月1日—8月31日)
省、市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排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市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并报省领导组。
(四)巩固和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011年9月1日—11月30日)
为巩固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市领导组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政府对防雷安全责任制、防雷安全措施及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已建防雷装置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整改情况。省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社会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市、县和社会单位给予严肃批评,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安全的重要性,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配合全市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和省、市联动检查整治工作。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区、市)要制定严密的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予以落实。
要严格按照气象法律法规及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检查。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的要及时向领导组反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必要时可提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对既不接受检查,又形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对拒绝接受专项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适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制度。各县(区、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增强做好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专项整治不认真、走过场、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市领导组举报电话:0354-3036850、32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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