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日期:2010-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政办发〔201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巩固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成果,强化煤炭行业税收征管,防止税费流失,规范全市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秩序,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运销宏观调控的通知》(晋经能源字〔2008〕314号文件)、《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2005〕1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煤炭产运销集约化、规模化,维护正常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秩序。

(二)建立全市煤炭经营管理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对煤炭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完善煤炭经营源头监管体系。服务煤炭生产企业、服务用户,发挥我市优势煤种效益,提升全市煤炭行业整体实力。

(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简称临汾煤运有限公司)组建专业煤炭物流企业,构建与我市煤炭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煤炭物流服务体系。

(四)联合驻矿(厂)监督,堵塞税费流失。市县两级国税、地税、煤炭和临汾煤运有限公司按照各自分工,对所有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省内焦煤、同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集团和山西煤运集团、煤炭进出口公司、中煤集团在我市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企业主体)煤炭产品的销售实行联合监管,采取驻矿(厂)的形式源头现场监管。

(五)抽调市相关部门、组成临汾市煤炭运销联合稽查队,依法履行其职责。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全市煤炭经营管理领导组。

组长:徐树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白建荣(副市长)

成员:石雪爱(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王超(市经信委主任)

牛立东(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华志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荀贵生(市物价局局长)

李虎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栗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赵戟(市国税局局长)

张晓东(市地税局局长)

李安民(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贺彦平(临汾煤运有限公司经理)

李光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文章(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兰俊(市监察局副局长、纠风办主任)

李顺福(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办公室主任:牛立东(兼)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贺彦平(兼)

副主任:陈文章(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振纲(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刚(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兰俊(市监察局副局长、纠风办主任)

(二)领导组及办公室职责

1、实施联合驻矿(厂)监管。国税、地税、煤炭和临汾煤运有限公司抽调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现场监督,逐日逐车登记销煤量和煤炭流向,从煤炭生产的源头堵塞税费流失。

2、对全市煤炭及副产品按临政发〔2005〕19号文件要求实行统一经销政策,加强全市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保证重点用煤企业用煤,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按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晋煤经发〔2008〕579号文件规定,对公路运输煤炭实行严格的“四票”(煤炭销售票、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煤炭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运行办法,通过对全市煤炭生产和销售总量控制,保障煤炭供应。

4、从严查处超限超载、无牌无证、抛洒遗漏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提倡环保运输,创建良好交通运输秩序,营造和谐运输环境。

5、组织开展煤炭生产运销领域专项检查,监督稽查队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生产和非法交易行为。监督稽查队检查煤炭生产及运输企业按规定上缴各种税费及基金。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向煤矿按月发放《山西省煤炭销售票》;负责组织对洗煤厂、焦化厂、储(配)煤场、站台进行整顿和稽查;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二)临汾煤运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合法煤矿和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煤炭销售实行合同化管理;负责煤炭调运票据的发放、查验、回收、统计,协查煤炭销售票据;每周向市领导组上报煤炭运量。按照市政府部署,负责应急调运煤炭,保障重点企业用煤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煤供应。

(三)市经信委、监察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煤炭运销稽查联合执法,对涉煤偷逃税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市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临汾市、县(市、区)煤炭交易受理大厅统计的运量数据核查煤炭企业税费缴纳情况,定期向涉煤县(市、区)税务机关做出相关税费的指导性意见;国税局开具《完税证明》或《煤炭企业纳税申报证明》,地税局开具《完税费证明》及明细票据;根据需要抽调专业人员充实驻矿监管队伍。

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当地煤运部门下设的煤炭交易大厅、煤焦营业站设立税费收缴窗口,实行查补征收或委托代征管理,防止税费流失。

(五)市煤炭运销联合稽查队重点从源头对煤炭生产、煤炭交易、物流配送等工作进行稽查,加强对企业和煤焦营业站、铁路发煤站的稽查;负责查处无票运输、压价销售、超限超载、计量舞弊、申报不实、合同违约及其它扰乱煤炭交易、物流秩序的行为。

(六)市监察局、纠风办负责对全市煤炭运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涉及煤炭运销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四、煤炭运销管理

(一)在市政府和市领导组的领导下,依托临汾煤运有限公司市、县(市、区)煤炭交易大厅,发挥汇集信息、促进交易、调节价格、规避风险和延伸服务的功能,增设煤炭生产单位销售服务窗口;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政策法规联合办公,依据生产企业煤炭实际经销量,足额征收税费;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二)参与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主体企业生产的煤炭,仍按临政发〔2005〕19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煤炭统一经销政策。煤炭生产企业、用户企业须先在市、县(市、区)煤炭交易大厅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用户企业持煤炭购销合同与煤炭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副本报市领导组备案。煤炭物流公司就近协调落实运力,实现合理运输。

(三)市煤炭交易大厅每周将煤炭运量、流向、煤种、生产矿井汇总,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办公室于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煤炭统计运量,分发至各煤炭生产税费收缴部门。市领导组办公室在每个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全市煤炭运销协调会,通报上季度内矿井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运输数量,核实申报情况。

五、规范煤炭营运秩序

鼓励临汾煤运有限公司按市场化运作组建联盟车队,充分发挥公路煤焦营业站经销管理、查验堵漏、公正计量职能和运力调度协调作用,维护区域煤炭运销秩序,确保煤炭运销健康发展。

规范煤炭营运秩序,对拉运未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煤炭车辆,公路煤焦营业站及市煤炭联合稽查队逐车造册登记,按月上报市煤炭经营管理领导组,领导组安排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倒查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煤炭产运销秩序工作,强化驻矿(厂)监管及税费、基金征收工作,为全市煤炭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煤炭企业各种税费、基金不流失,足额入库,从而促进我市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从2010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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