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市煤气发生炉安全专项整治及监管职责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市煤气发生炉安全专项整治及监管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2]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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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市煤气发生炉安全专项整治及监管职责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刻汲取离石区恒原耐材有限公司“5·17”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的教训,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离石区恒原耐材有限公司“5·17”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的通报》(吕政办发电〔2012〕72号)要求,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就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要求及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理清职责,扎实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
此次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抬由质监部门牵头,使用煤气发生炉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部刁配合,对辖区内各类煤气发生炉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全面淘汰取缔留存的常压煤气发生炉。
为了扎实推进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质监部门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整治方案与复产验收条件,互相协调配合,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二、理顺机制,构建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结束后,质监部门要对各类企业使用的煤气发生炉进行全面建档登记,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各使用煤气发生炉企业在安装使用煤气发生炉前,必须在质监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一经发现未经质监部门登记注册以及将非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质监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使用煤气发生炉企业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应督促企业在质监部门登记注册,并及时向质监部门通报。
质监部门、相关使用煤气发生炉企业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互通情况,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促进煤气发生炉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4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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