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并政发〔201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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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就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现行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尽快编制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未完成以往安置计划的单位要继续完成。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我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方式替代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省属驻并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主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继续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范围,允许用人单位在计划指标内挑选70%的退役士兵到所在单位,30%由安置部门分配社会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并尽快安排上岗。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退伍义务兵、因战因功致残(5至8级)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照顾。按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认真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各级民政、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晋民字〔2007〕26号)规定,做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和抗震救灾英雄事迹,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是我市退伍安置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开办的各类正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以取得国家承认的资格证书为标志、以实现就业为目的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三、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使用工作农村退役士兵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宝贵人才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四、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思想实际,以多种形式介绍我市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他们积极投身地方建设。要深入宣传改革和安置政策法规,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做到识大体,顾大局,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树立退役士兵建功立业、奉献社会先进典型,教育广大退役士兵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努力实现自强自立。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生产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市“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意义。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落实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文明单位评选结合起来。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安置遗留问题较多的单位,市政府将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地税、人社等部门重点督办,限期解决。对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各级人社、财政、公安、人事、教育、税务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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