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警备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警备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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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警备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各委、局、办:
征兵工作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近年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征兵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国家退役安置政策调整改革对征兵工作的影响,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安置渠道,提高退役士兵待遇
(一)加大安置政策落实力度。采取政府安排工作、竞聘考核上岗、优先推荐就业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1.严格按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计划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真安置、真上岗。2.机关事业单位优先安置退役士兵。在接收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基础上,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公务员岗位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指标数量不低于当年报名参加考试的退役全日制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事业编制岗位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定向招聘指标数量不低于招聘岗位的20%;参加非定向公务员、事业编招聘和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的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专武干部和学校军事教员由各县(市、区)人武部和学校提出需求,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优先考录。3.驻并企业优先招收退役士兵。驻并所有企业优先接收入伍前系本企业子弟的退役士兵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和企业用工规划对接,按照不低于年度用工计划的30%招收退役士兵。符合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聘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享受相关税费减免;达不到30%的,3年内可按比例减征。其中,商业零售企业每接收安置1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当年减扣2000元定额税。4.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税收政策规定行业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享受相关税费减免。5.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入工龄。
(二)加大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国发〔2010〕42号文件精神,组织当年退役士兵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免费学历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1.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参加,统筹协调,组织指导。2.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摸底、报名参训工作。退役士兵拟选报大专学历教育的,教育部门做好指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教育培训期满后,按照个人自主择业、承训院校推荐就业相结合办法,解决好退役士兵就业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指导力度,采取定向培训、对口推荐、首批录用等措施,为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创造优先条件。
(三)提高军人军属优抚待遇。进一步加大优待力度,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热情。1.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提高现行转业士官和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1〕28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2.国家指令性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年限。3.农村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2倍发放。4.城镇户籍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5.全面落实挂“军属光荣”牌、上门送喜报、重大节日登门逐户慰问等制度。义务兵股役期间,其父母遇所在单位裁员,原则上优先留用、不予下岗;其父母符合“40、50”人员招收范围,优先录用。6.各级政府要将优待金和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就业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义务兵每年优待金须于当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
(四)鼓励非太原籍在校大学生入伍。从太原高校入伍的非太原籍在校大学生士兵,退伍后复学完成学业并被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在就业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进太原落户手续。
(五)对进藏义务兵实行特殊优待。从我市入伍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照省市政府关于进藏兵相关政策实行特殊优待。进藏兵退役后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考录和参加非定向公务员、事业编制招聘、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企业招工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普及国防教育,加大征兵动员力度
(一)加强国防教育。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层层推进国防教育有效落实。宣传部门要依托报纸、电台、电视台、手机报等信息网络,加大宣传力度,使国防教育进入群众文化生活;教育部门要为辖区学校配齐配强兼职国防教育副校长和军事教员,将国防教育融入学生基础教育,普及国防知识,推进全民国防教育;兵役机关要在二季度为毕业班学生开展国防知识专题讲座,三季度协助教育部门抓好学生军训,扩大国防教育普及率。
(二)做好兵役登记。兵役机关要主动与适龄青年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建立联系网,掌握适龄青年思想状况、现实表现等第一手资料,做到“一季征兵四季准备”;每年6月份前采取普遍设站与流动登记相结合、定期登记与随时登记相结合、电话登记与书信登记相结合办法全面深入进行兵役登记,并统一发放《太原市公民兵役证》。
(三)深化征兵宣传。将征兵宣传工作贯穿全年始终。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应尽义务、部队待遇及当地优抚安置政策,充分调动适龄青年入伍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学校征兵宣传,大中专学校要在毕业前夕搞好毕业生应征教育,增强征兵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廉洁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一)强化廉洁征兵工作监督。各级兵役机关要向应征青年及家长发放《廉洁征接兵监督卡》,公布下至县(市、区)、上至军委总部5级廉洁征兵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军地纪检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征兵工作全程参与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征兵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征兵办要将初检初审结果、体检结果、联审结果、定兵结果在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情况有报必接、直查速办,防止将不合格人员征入部队。
(三)退役安置公开透明。人社、民政部门负责,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给年度退役士兵发放《定向考录安置政策说明》,讲清相关事宜。对退役士兵基本信息(姓名、入伍地、入伍时间、身份证号、入伍前学历等)、定向考录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各岗位报名条件和报名人员名单等,提前10天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开组织考核,打分排队,定岗安置,公示考核结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征兵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倾力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齐抓共管。各级兵役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请示报告和与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和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保障经费。兵役登记、入伍预征、直招士官、征兵宣传和征兵体检等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女兵征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五、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工作问责
(一)将征兵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评内容。加大对兵役法规执行力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征集任务或发生责任退兵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逃避兵役登记、拒绝征集、在部队检疫期内擅离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其本人及家庭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本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院校升学考试、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不得以法人资格注册企业。驻并各高等院校大一新生入学时要交验《太原市公民兵役证》,凡没有兵役证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补办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二)将优待安置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评内容。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定向考录安置制度,明确岗位、公开考录、公示结果、按时上岗;按时足额发放优待金。没有完成优待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文明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为劳动模范。接收单位拖延已考录退役士兵上岗、优待金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列入政府政绩考评内容。严密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确保报名率、参训率和扶持政策落实,力争退役士兵通过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学历和职业资格,提高就业竞争力。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本年度“双拥模范城(县)”。
(四)将廉洁征兵列入政府政绩考评内容。逐级签订廉洁征兵工作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对征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为应征青年出具假户口、假毕业证、假诊断书或其它虚假证明,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廉洁征兵一票否决制”,凡征兵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取消当年评功评奖、评选先进资格。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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