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环境监管力度,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总体要求,加大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监督性监测。严格环境执法措施,加大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铅蓄电池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停产整治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各县(市、区)要在6月30日前,在媒体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大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对铬渣治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督促其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督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接收,定期向属地环保、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监管

1.继续强化汾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环境监管,对河流沿岸企业实施全面治理。严格落实汾河流域排水企业搬迁、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凡直接向汾河流域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执行相应河段地表水功能水质标准,并在6月底前完成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河流沿岸和环境敏感区域焦化、化工、造纸等行业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全面落实事故池建设、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各项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控制高污染排放行业准入。全面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对违法在建项目和违法建成投产项目,一律采取断电措施,强制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项目和试生产一年以上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项目,责令限期完成验收并处以高限处罚。逾期仍未完成的,采取强制停产措施。

2.切实加强汾河等主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水企业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在6月底前完成废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直接向汾河及其主要支流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和恶意偷排投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对恶意超标排放造成河流水环境质量严重影响的企业,采取流域限批政策,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对应停建、停产、关闭、淘汰、取缔的项目、设施、企业,采取停贷、停电、停运、停水等强制措施。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荣彤(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潘保欢(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许德茂(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喜彬(市发改委副主任)

唐朝彬(市经信委副主任)

白建国(市城乡管委调研员)

张政春(市纪委常委)

胡越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飞(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五棉(市工商局调研员)

邢兆群(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许德茂(兼),副主任:李吉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办公室电话:4226377。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重点工作,保障工作经费。进一步明确排查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考核,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济信息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公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监督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城乡管理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违法污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加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组装、回收利用)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供电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措施。

(三)严格环境执法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上年度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后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舆论监督

各县(市、区)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挂牌督办案件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至9月)。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和重点流域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日、8月1日、9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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