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并政办发〔2010〕91号
颁布日期:2010-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为深刻吸取近期全国重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排查整治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二、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继承(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浩(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

赵江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成员:白国宝(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世忠(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邢建成(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清河(市住建委副主任)

侯维强(市民政局总会计师)

李建华(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李保亮(市人社局副调研员)

孙德武(市农委副调研员)

赵树中(市文物局副局长)

索泱(市宗教局副局长)

曹永明(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于振龙(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秉权(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伟明(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张杰(市质监局副局长)

任建国(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道义(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志强(市人防办总工程师)

张爱文(市林业局副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赵江畔,副主任:高建友。各县(市、区)、开发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三、排查整治范围(一)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二)“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三)高层建筑:10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四)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五)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和场所。(六)文物建筑单位: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建筑单位。(七)临时建筑: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四、排查整治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二)建筑物或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三)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四)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及灭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五)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六)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场所设置情况;(八)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情况。五、方法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深入动员,明确任务分工,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2月15日)。各级政府协调安监、公安、消防、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文广、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本系统排查整治范围内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12月17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12月20日前,市政府将对各级政府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验收。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整治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和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经督促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工商、文广、安监、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撤销批准手续,注销登记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跟踪整治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临时建筑未经消防设计验收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存在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二)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进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实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火灾隐患。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单位,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文广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院,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商贸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旅游部门负责宾馆其他政府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四)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后四个月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立即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措施,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组织和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将适时派出检查组,督导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阶段结束前和每周四18:00前,各单位要将阶段工作总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12月17日前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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