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2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忻州市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交广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维护和促进公交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忻州市公交站点设施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公交站点广告设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城市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核。旧的公交站点的广告经营权维持现状,待经营权到期后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收回出让。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市区公交站点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依法取得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使用权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交站点广告设置、发布审批手续。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期限一般为3至5年;期满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取得公交站点广告位使用权后,半年内没有设置广告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无偿收回该公交站点广告位使用权。
公交站点广告设置期间,设置者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收回该广告位经营权。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或出让。转让或出让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转让或出让合同。
第十条依法取得的公交站点广告位经营权者,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公交站点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设置的公交站点广告,其剩余的经营权年限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折算,补缴公交站点广告位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公交站点广告位预留30%的广告位用于公益性广告,广告内容由宣传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提供。设置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兼商业广告的除外),应按规定履行广告内容审批手续,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广告位有偿使用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客运管理及公交站点建设维护、广告位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成本性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站点广告经营权广告位有偿使用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以个人名义非法出租、转让公交站点广告和设施,不得擅自张贴私人广告,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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