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5日

长治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按照山西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关于2013年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晋环专〔2013〕1号),市政府决定于2013年7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实施“五五”战略、率先全面小康的战略部署,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进人民福祉为根本,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建全国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既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地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落实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全面整治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问题1.全面排查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问题,重点排查在建和已建成投产的煤炭开采企业、焦化企业、独立洗煤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的原料及产品堆存场所,在建和已建成投运的各类煤(焦)集运(发运)站,在建和已建成投产的各类石料(沙)开采场和堆存场所;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全封闭筒仓(半封闭储料仓、挡风抑尘网)、全封闭运输皮带、固定喷淋设施(移动喷淋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2.全面整治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问题,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在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要督促环境违法企业限期整改。对未经环评批复违法在建项目,一律采取停建措施;对违法建成投产(投运)和长期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违法生产的,一律采取停产(停运)措施;对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扬尘排污费的,要责令其限期申报并依法追缴排污费;对在检查发现的土小(三无)煤、焦、沙、石储运场所,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鹏飞副市长

副组长:杨鸿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海宏市环保局局长成员:李江华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赵国祥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玉庆市经信委副主任

李瑜市纪委常委

郭万武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卫光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范拴紧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世标市安监局副局长

申庆斌市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刘广庆市环保局总工程师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广庆兼任。办公室电话:0355-20212432025826(传真)。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加速落后产能退出步伐。公安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9〕2号)要求,与环保部门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以及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工商部门依据环保部门认定违法污染企业的相关通知要求,负责对其依法予以处置;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安监部门要督促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压延加工)、铅蓄电池生产(组装)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主要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保障2013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二)强化企业责任,严格履行职责。继续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监管。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实现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加大投诉举报环境问题的查办,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各县、市、区要对违法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切实解决区域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大后督察力度,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要实施区域限批。(三)实施挂牌督办,强化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施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违法排污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除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排污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违法排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排污行为责任人员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由市纪委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时间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0日)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二)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日-9月30日)各县、市、区要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3年9月5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三)督查阶段(10月)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力度,保障各项任务全面完成。10月中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四)总结阶段(11月)2013年11月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督查情况和考核评分细则,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将在全市通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7年贵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