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0〕57号
颁布日期:2010-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汉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0〕6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7月16日以来,我市境内普降中到大雨,局部地区出现大到暴雨,多处地方出现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气象预报,我市强降雨仍将持续,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形势严峻。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立即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夯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主要领导要坚守工作岗位,靠前指挥,确保辖区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传递畅通无阻。各级国土资源和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查,对已知的危险隐患点和新增的危险隐患点进行24小时跟踪监测和动态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防范和处置;同时,要加大执法管理力度,防止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和国土、安监、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执法监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范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灾害防御关。对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总之,要采取各种过硬措施,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各县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紧急通知》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0〕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天气变化异常,区域性暴雨频发,部分地区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频次明显增多,一些地区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已经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排险防治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立即印发各市、各有关部门,并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对贯彻情况予以督查。目前,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之中。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相关工作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时刻绷紧防大灾大险的弦。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时刻关注气候变化,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要扩大专业监测的覆盖面,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及时划定和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消除或控制险情;要组织群众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巡回检查,对依山而建的房屋和建在山洪道旁的房屋安全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普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报告,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能及时避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区(点),积极指导该地区(点)人民群众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同时要利用检查、巡查、调查等时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群众义务监测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进行识灾、报灾、避灾等相关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群防群测体系的防灾水平;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积极组织力量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加强监测并及早督促治理,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公路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旅游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旅游景点周边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防灾工程措施,对工程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卫生、民政、水利、气象、铁路、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必须设立地质灾害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完善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增强突发地质灾害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依法严肃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决不可掉以轻心。对已有隐患的地质灾害不采取措施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因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也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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