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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妥善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10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妥善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稳定全州村级
动物防疫队伍,现就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自治州现代畜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巴党发〔2009〕8号)、《关于印发自治州村级动物防
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2006〕123号)精神,将村级动
物防疫员定额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村级动物防疫员生活补助由当
地财政定额补助解决。定额补助资金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统管,加强
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二、每个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该县市当
年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村级动物防疫员待
遇。
三、各县市要依法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缴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四、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
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建立稳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各
县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妥善解决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稳定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推动自治州畜
牧业快速健康发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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