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09]103号
颁布日期:2009-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妥善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稳定全州村级

动物防疫队伍,现就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自治州现代畜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巴党发〔2009〕8号)、《关于印发自治州村级动物防

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2006〕123号)精神,将村级动

物防疫员定额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村级动物防疫员生活补助由当

地财政定额补助解决。定额补助资金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统管,加强

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二、每个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该县市当

年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村级动物防疫员待

遇。

三、各县市要依法为村级动物防疫员缴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四、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

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建立稳定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各

县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妥善解决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稳定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推动自治州畜

牧业快速健康发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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