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5〕27号
颁布日期:2015-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行办发〔2015〕27号

关于调整完善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行署同意调整地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更名为“哈密地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成员单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塔力哈提·塔里木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王志远行署副秘书长、地区民政局党组书记

热哈提·艾力别克地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师惠珍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忠地委编办副主任

阿不都热依木·热合曼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

陈友辉地区财政局局长

侯菊香地区残联理事长

黄志荣地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

魏鸿雁地区经信委副主任

依玛尔·依明地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生华地区审计局副局长

柒元江地区农业局副局长

康学勤地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梁成元地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于洋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吾扎提·哈依沙地区民宗委副主任

朱虹地区人社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

别德力·阿合买提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莎代提·艾买提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敏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吾甫尔·阿不力孜地区信访局副局长

张亚地区扶贫办调研员

郭延伟行署法制办主任

党治政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陈文革地区国税局纪检组长

李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

依力哈木·斯拉木地区科协党组书记

阿力木·依布拉英地区工商联副主席

玉努斯·托乎尼亚孜地区工会副主任

马俪地区团委副书记

周建琴地区妇联副主席

席芹地区地税局副调研员

苏荣地区统计局副调研员

李梅人行哈密中心支行副行长

郭芳哈密银监分局副局长

赵晨光国家统计局哈密调查队副队长

苏文贵兵团第十三师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热哈提·艾力别克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地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二)地委编办:加强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明确社会救助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现有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有人管事、有人负责。

(三)地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地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各县(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各项政策法规;参与分配和管理地区财政有关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社会救助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工作,建立地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指导各县(市)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办法,指导各县(市)做好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指导各县(市)做好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

(四)地区发改委: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各县(市)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负责提供地区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供可行数据。

(五)地区财政局:安排地区本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和地区本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及时下达中央、自治区、地区本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检查和督促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将社会救助资金及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资金管理。

(六)地区国资委:动员所属监管企业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动员、引导企业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工作。

(七)地区经信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社会救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指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八)地区住建局: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大农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相关信息。

(九)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使用等相关信息。

(十)地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资金安全运行,促进制度完善。

(十一)地区工商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协助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兴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信息核对工作。

(十二)地区国税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依法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税收政策。

(十三)地区地税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协助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缴纳地税信息核对工作。

(十四)地区统计局:及时公布城乡居民收支情况,为制定社会救助标准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十五)国家统计局哈密调查队:负责提供城镇居民收支调查数据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十六)地区扶贫办:做好扶贫开发政策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做到“应扶尽扶”,不断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

(十七)地区农业局:协助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各县(市)做好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土地流转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八)地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扶持农牧民困难群众发展畜牧业生产,引导帮助他们逐步脱贫致富,并及时提出优惠政策建议。

(十九)地区国土资源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并在职能范围内提供相关信息。

(二十)地区公安局: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和出入境信息的核对工作;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重症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及管理工作。

(二十一)地区民宗委:负责宗教界人士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布道和从事正常宗教活动时,向信教群众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二十二)地区人社局:研究制定完善就业救助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活动,监督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就业政策。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和经办服务的衔接,指导各县(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共享,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城镇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出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并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

(二十三)地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城乡教育救助制度。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二十四)地区卫生局: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将医疗救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二十五)地区司法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做好对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工作。

(二十六)地区信访局:畅通和拓展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县(市)和责任部门(单位),妥善处理群众反映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信访事项。

(二十七)行署法制办:根据地区年度行政执法安排,督促指导、审查修改地区有关部门报送行署审议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八)地区残联: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维权工作,扶助贫困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吃、住、穿、医、教育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十九)地区科协:负责城乡困难群众科普知识宣传,积极开展科技扶贫,指导困难群众利用先进科学知识脱贫致富。

(三十)地区工商联:负责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宣传党的社会救助政策,鼓励、引导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人士热心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并为需要救助的对象提供就业救助。

(三十一)地区工会:指导各县(市)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指导各县(市)工会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三十二)地区团委:负责向广大团员、青少年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组织青少年在社会救助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十三)地区妇联:协助、参与、配合人社部门积极帮助家庭妇女开展再就业工作;为提高贫困妇女劳动技能,积极组织下岗妇女开展各种技能培训和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妇女经济收入,并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倡导男女平等就业的理念。

(三十四)人行哈密中心支行: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指导各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监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持资金汇划渠道畅通,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发放。

(三十五)哈密银监分局: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跨部门核对办法,协助做好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金融资产信息。

(三十六)兵团第十三师民政局:负责兵团系统的社会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开展救助等方面加强协调沟通。

三、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地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进度和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讨论审议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拟定救助工作措施,部署救助工作任务。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会前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原因。

(二)政策会商制度

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力度,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确保出台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更加合理、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对涉及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政策制定等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三)联络工作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个科(室)负责协调处理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保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救助工作相关信息传递与交流,协调处理相关工作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协调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联络员的,应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信息通报制度

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社会救助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实施效果、存在不足、工作计划等内容。对发生的重大社会救助情况,应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将有关情况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通报,向新闻媒体公布,反映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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