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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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教育局:
《塔城地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月7日
塔城地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结合塔城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迅速把行动统一到贯彻《意见》精神上来
《意见》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规定,肯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取得的成绩,正视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做好相关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县(市)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实质和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事关农村发展、事关农村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保障、事关全区义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迅速把行动统一到贯彻《意见》精神上来。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干部培训、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对《意见》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国家关于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的政策措施。要坚决遏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做法,推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地区经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及本地农村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关系。要在注重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保证入学率、普及率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要坚决纠正盲目推进“小学进镇,初中进城”的做法,坚决纠正通过减少投入和减少教师配备等方式使学校自然消亡的做法,坚决杜绝因过急、过快、过度撤点并校造成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等现象发生。
三、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规划要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或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与城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对已制定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规划、均衡发展规划要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学校布局调整与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和均衡发展相一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满足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4—6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各县(市)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布局调整专项调研,调研内容包括:2005-2012年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数、教学点以及撤并学校、教学点的原则、依据、过程、效果和存在的问题;2012-2020年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现状、发展思路、布局规模、存在问题。在调研基础上形成本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形成后要征求群众意见,使规划体现民情,符合民意,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调研报告及最终形成的规划以县(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于2013年2月20日前报地区行署并抄送地区教育局,地区将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行为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是保障布局调整科学性的重要环节。对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的学校,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乡镇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学校撤并必须坚持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在撤并之前,要保证学校和幼儿园的基本条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资源的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特别是学前教育的需要。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凡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或撤并后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程序予以恢复。对1—3年级学生存在住宿学校现象的,各县(市)要及早筹划,尽快解决。各县(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之前,暂停对学校的撤并。
五、切实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要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其正常运转。要建立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鼓励县(市)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要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优先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备班级多媒体设备和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要充分发挥中心小学的管理和指导作用,组织优秀教师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六、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学校撤并后需要寄宿的,要按照自治区标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取暖等设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科学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积极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健康向上的校园活动,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各县(市)要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要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七、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作为当前义务教育发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开展专题部署,切实把《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成立由县(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规划、督导工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规划是否公开、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县(市)要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行署将适时对各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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