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通知》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吐政办〔201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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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吐政办〔2015〕91号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6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1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务督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加强督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督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
(一)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各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政府党组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各级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各级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
(六)各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
(七)与本级人大、政协和上级督查机构联系工作。
(八)联系、指导、协调、调研、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九)各级政府督查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要突出抓好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将其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取得实效。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开展督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二)严格授权原则。开展督查工作,必须有文件、会议或领导同志批示等作出明确授权。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督查。
(三)逐级负责原则。开展督查工作,必须按照职责要求,以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各级督查工作机构既要做好本地、本部门的督查工作,也要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四)服务大局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明确督查重点,选准督查方向,部署督查力量,确保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五)问题导向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破除传统思维模式和工作定式,牢固树立从查找问题入手,反映工作进度;从反映问题入手,给领导当好参谋;从解决问题入手,提出可操作性建议和工作思路。
(六)实事求是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和处理问题。要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真督实查。
(七)注重时效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统筹处理好质量和效率的关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掌握工作节奏,紧跟领导思路、要求和工作推进的节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适时有效地完成督查任务。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七条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督查立项。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制定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呈报领导同志审批后,按督查事项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发出《督查通知》,明确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
对一般性督查事项,由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对涉及不同地区或部门的重要督查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协调;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督查事项,先由有关督查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再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涉及地方与兵团、军队之间的督查事项,先由有关督查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再由政府组织协调。
(二)开展督查。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根据督查任务的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跟踪督查。督查工作采用书面督查、会议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符合工作需要的其他方式。在督查过程中,各种督查方式既可独立进行,也可相互衔接、协调配合使用,构成科学的逻辑关系。一般情况下,以书面督查为基本方式,在此基础上,再适时开展会议督查,进而开展实地督查。同时,建立督查台账,及时将督查工作进展情况记入台账。
(三)综合报告。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并按期办结上报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上报办理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办理情况报告要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上报。在此基础上,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整理和汇总形成督查报告,包括督查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督查建议等内容;督查报告审定后,应呈报领导同志批示。对经领导同志审定的督查报告,要向承办单位通报,并传达领导同志批示。
(四)整改落实。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通报督查情况的同时,应根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必要时,可继续采用书面督查、会议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整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应进行核查,并向领导同志报告。结合督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可向承办单位进一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任务完成和问题解决,并要求承办单位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确保督查事项真正得到落实。对需要继续进行整改落实的事项,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要求。
(五)评估成果。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应对承办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和督查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应梳理汇总与督查工作相关的文件材料等,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八条督查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责权利:
(一)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在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可就督查事项开展组织协调、调研检查等工作,并可提出质疑,向有关领导提出相关建议。
(二)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可列席本级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以及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按规定调阅文件资料;随同领导同志调研考察。
(三)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在开展督查工作时,有关地区、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敷衍推诿。
(四)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发出的《督查通知》,由政府主管或办公厅(室)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发,加盖办公厅(室)印章。各部门在开展本系统督查工作时,可发出《督办通知》,签发程序和效力在本系统内与《督查通知》的签发程序和效力相同。
(五)对行政不作为进行问责。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行动迟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随意变通的,对因滥用职权、监管不力、敷衍塞责、失职渎职、懒政怠政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发现违法和重大违纪问题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综合运用举报、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线索,统筹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应的督查行动,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督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限期报告制度。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报告。对各级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下发的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报告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在交办后3个月内提交处理意见报告或答复代表、委员,并在当年任务办理完成后的20日内报告办理情况。
(二)调查复核制度。对各地、各部门报告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应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要视情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切实增强督查实效。要加强与同级党委督查工作机构的配合,形成党委、政府共同抓落实的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同时,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要项目的推进落实情况,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参事视察检查,认真吸收代表、委员和参事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作用,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业评估;要积极开展民意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引导舆论监督,开展新闻调查,开设专题专栏,全面报道问题解决和工作推进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督查工作简报的平台作用,及时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通报,重要情况向领导同志作出专报。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的地区、部门,要指出问题并限期整改。有关督查情况要向同级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通报,作为整治“为官不正、为官不实、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重要依据追究问责,并在地区、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具体体现,作为年终考评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过程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可以约谈、责令解释和说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责成有关地区、部门追究问责;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五)督查调研制度。围绕自治区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各级督查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并可以选择一些地区和部门作为联系点,组织开展驻点调研,不断提升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督查工作直报点。
(六)检查评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区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督查工作机制落实的方法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行政主管领导抓落实情况以及对督查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并将检查评估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同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各级督查工作机构也要适时对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七)工作会议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条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厅(室)综合协调、督查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下,负责联系、指导、协调、调研、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是本地区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办公厅(室)内部设置的督查工作机构,对外统称政府(行署)督查室,负责联系、指导、协调、调研、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本地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并向上一级督查工作机构报告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部门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交办的督查任务。
(四)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地、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并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直接分管督查工作;政府秘书长和部门办公厅(室)主任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
(五)各地、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部署督查工作,定期研究督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帮助解决督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保障督查工作必要的经费、办公条件和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查干部队伍。
(一)各地、各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精、责任心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处理能力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督查室可配备3-5名督查干部;各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可配备2-3名督查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办公室内可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督查干部。按照自治区关于机构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可统筹考虑选派县处级干部担任地州市政府(行署)督查室、乡科级干部担任县市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保持督查干部队伍稳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通报人员变动情况。
(二)加强督查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协调、把握政策、调查研究、决策参谋等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可采取督查业务培训班、座谈会、学习考察、以会代训、以干代训等方式,对基层督查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训。
第十二条加强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包括电子网络)管理机制。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行署)督查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均为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成员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督查工作网络整体效能,建好、管好、用好全区政府系统督查专网,加快构建上下相通、高效快捷、功能齐全的督查工作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督查工作的时效性。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地、各部门督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新政办发〔2006〕161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