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提速降费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提速降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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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提速降费工作的意见
浙土资发〔2013〕6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土资〔2013〕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现就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提速降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提速降费工作的意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提速降费工作事关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的转变,事关国土资源系统行风、政风的改进,事关行政审批效率的提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提速降费工作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内容进行部署和落实,从每件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入手,逐一清理,逐件改进,努力达到提速降费目标。
二、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提速降费的措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落实国有土地出让价款评估、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用地范围压覆矿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价款评估等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时,力争服务时限在原有基础上缩短20%,力争前置服务事项费用标准下降10%。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减少单一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达到《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地面沉降易发区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采用分区评估的服务措施,减少单个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大幅提升服务速度和降低费用。二是竞争约定压缩服务时间和费用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选择确定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承担单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前置服务事项承担单位,并将压缩服务时间和降低费用标准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合同约定时间及费用,承诺压缩服务时间、降低费用标准等措施,达到提速降费目的。三是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制度。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前置服务事项的收费,对省物价局没有核定收费标准的事项,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等,根据服务项目的技术难度、工作量大小、地区差异和资质等级等因素,制定或更新相关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建立规范的行业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引导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机构有序竞争和规范运行。
三、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的委托、招标等制度,明确服务收费标准底价和服务时间等条件,发挥前置中介服务对行政审批提速的支撑作用。要强化年审年检制度。组织指导行业协会各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公布年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年检。建立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对于乱收费、质量信誉差的服务机构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在国土资源系统内予以通报披露,在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机构选择时予以“一票否决”。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8月22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