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实际,特制订扩大义乌和其他县(市)新闻出版有关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权强县的要求,遵循合理赋权、依法行政、责权统一、促进发展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部分新闻出版管理事项(原已委托省辖市实施)下放义乌市和其他县(市,包括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按宁波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管理,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不断增强县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县域新闻出版业发展水平,促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扩大管理权限的事项

(一)扩大义乌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事项如下:

1.部分图书型、企业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2.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4.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5.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

6.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

7.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二)扩大其他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事项如下:

1.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3.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

5.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

6.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

三、扩权事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义乌市和其他县(市)依法实施扩权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上述扩权事项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办法。

(一)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附件1)办理;

(二)企业报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企业创办报纸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附件2)办理;

(三)有关印刷管理的4个放权事项,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附件3)办理;

(四)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审核,其条件、程序、时限、材料等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五)非法出版物(不含违禁出版物)鉴定,按照《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规则》(附件4)办理。

四、实施扩权事项的责任和要求

扩权强县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探索。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衔接工作,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扩权事项平稳推进。

我局作为下放和委托事项的机关,依法承担扩权事项主管部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扩权事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审批和管理的依据、条件、程序、原则、方法、责任等具体规定;负责调查研究,制定宏观政策,调控布局总量;加强对扩权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受理申诉,提供格式文本和规范文书,开展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等,确保依法实施和管理扩权事项。

义乌市和其他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其中“非法出版物鉴定”事项为指定)管理扩权事项的机关,负责扩权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履行省新闻出版局赋予的管理职责,承担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及时研究建立扩权事项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扩权工作规范有序;加强工作衔接,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报告扩权事项实施和管理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实行谁批准(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正确履行扩权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依法监督检查申请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和企业依法经营的状况,落实管理制度,查纠违法行为;加强新闻出版管理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熟悉扩权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掌握新闻出版管理的规定要求,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对扩权事项不得再另行下放或自行委托。

以上实施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1.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

2.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企业创办报纸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

3.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4.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规则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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