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四区一市”的总体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经济手段鼓励淘汰,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淘汰,合理使用行政手段推进淘汰,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淘汰建材、金属压延(铸造)加工、纺织、印染、造纸、电镀、制革、化工等行业中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用能总量控制的需要,以单位用电、排污、占地、税收贡献等指标,分类分档排序,每年淘汰一批相对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腾出用能空间70万吨标准煤,盘活存量土地5000亩。
三、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县区政府,对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全市范围开展落后产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落后产能占比、区域分布、就业容量、关停淘汰难易程度及节能减排的效应大小等情况。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落后产能调查摸底和标准制订等工作。
(二)编制“十二五”淘汰落后专项规划。按照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对照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十二五”用能总量控制和新建项目情况,编制全市、各县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建立既积极主动又有序稳定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努力把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主动权。各县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依法淘汰。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落后、非法、超标产能专项整治行动,分行业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用能设备。对列入《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2年本)》禁止和淘汰类的落后产能(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一律实施关停淘汰;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无效的一律实施关停淘汰;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线及设备一律实施关停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
(四)强化行政约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清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不得安排财政补助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手续,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新增用地,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和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能评、环评审查,实行该地区项目限批。
(五)加强综合调控。对不属于国家、省要求强制淘汰,但根据各县区实际有必要进行淘汰的相对落后产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要素保障等多种途径加大调控力度,倒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根据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电、排污、占地、税收贡献等指标,综合评分排序,发挥有序用电的调节手段,优先保障低能耗、低排放企业的用电,限制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企业用电;加强对淘汰类、限制类、超能耗限额类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水价和排污费征收力度,合理运用经济杠杆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严格能评、环评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审查,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六)推进整合提升。加大整合重组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支持优势企业并购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加快企业升级改造步伐,推进印染、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对一般制造业和传统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由各县区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和收回低效利用土地等方式予以解决,并酌情缩短土地出让年限。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经转型升级后,在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和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对其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土地价款,但今后实施城市规划需拆迁(征收)时按重置价予以补偿。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原有工业用地,城市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优先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计划,优先落实收储等补偿资金。
(七)加强财政扶持。各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按时完成任务的企业,各县区政府可按设备净值20%的比例予以资助,对化工、印染、皮革、电镀、铸造、建材等行业中能耗大、排污量大的企业整体淘汰并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的,或置换土地到特色产业工业园新建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后,对拆除设备可按净值的30%予以资助。列入国家、省淘汰计划的项目,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补助资金,全额下达给县区财政用于资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区收取的差别电价、超限额能耗加价资金,全额返还给相关县区,用于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降耗工作。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各区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资金以淘汰设备净值和职工安置人数等为依据,参照各区政府实际支付企业补偿资金给予5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给区政府的最高金额为200万元,对“等量置换”和无证无照非法生产企业的淘汰项目不予奖励,2012年淘汰的水泥磨机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与粘土窑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函〔2010〕15号)执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调整充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本辖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保障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经费,加强人员配置,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九)严格督查问责。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及湖州开发区,并签订责任书进行考核。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对各县区政府及湖州开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和考核;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十)确保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企业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产生的各种矛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转型升级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2.湖州市重点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2012年本)
附件1
湖州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1
起草《湖州市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
市淘汰办
2
落后产能调查摸底
市淘汰办
县区淘汰办
3
编制"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规划,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
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县区淘汰办
4
根据省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区,落实具体企业,并将名单上报省淘汰办
市淘汰办
县区淘汰办
5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市淘汰办
县区淘汰办
6
制定《湖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列入禁止和淘汰类的落后产能实施关停淘汰或征收差别电价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湖州电力局
7
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线及设备实施关停淘汰或征收惩罚性电价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湖州电力局
8
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无效的实施关停淘汰
市环保局
县区淘汰办
9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实施关停淘汰
市安全监管局
县区淘汰办
10
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实施关停淘汰
市工商局
县区淘汰办
11
强化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能评、安评,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
县区淘汰办
12
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13
制定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征收差别电价力度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湖州电力局
14
高耗能行业能耗对标,对超限额用能企业征收惩罚性电价
市经信委
湖州电力局
15
未经能评审查或未能通过能评的项目,不予用电报装
湖州电力局
县区淘汰办
16
加强环保监测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县区淘汰办
17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监局
县区淘汰办
18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市安全监管局
县区淘汰办
19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市国土资源局
县区淘汰办
20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限批
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县区淘汰办
21
限制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企业用电
市经信委
湖州电力局、县区有序用电办公室
22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续,不予审批新增用地和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依法撤回,电力和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
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湖州电力局
县区淘汰办
23
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县区淘汰办
24
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培训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
县区淘汰办
25
向社会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进展情况
市淘汰办
县区淘汰办
26
向国家、省争取专项资金补助;对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安排财政奖励资金
市淘汰办
市财政局
27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经验
市淘汰办
新闻单位
28
对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市淘汰办
县区淘汰办
29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监察局
市淘汰办
附件2
湖州市重点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
(2012年本)
一、建材
1.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12年,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2.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3.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4.煅烧石灰土窑、土立窑
5.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6.550型及以下真空制砖机
7.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
8.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9.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10.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11.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2.烧结普通砖、圆空烧结多孔砖
二、轻工
1.年加工生产能力低于20万标张牛皮的制革项目(2013年底前)
2.制革前工段半成品(含生产兰湿皮)项目
3.禁用的有毒偶氮染料
4.单线规模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废纸制浆生产线和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废纸造纸(特种纸板除外)生产线
5.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6.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瓦楞纸及低档纸板及纸板生产线
7.淘汰洗涤法脱墨工艺和装备
8.淘汰元素氯漂白工艺和装备
9.含氰沉锌、含氰电镀、氰化镀锌、六价铬钝化、电镀锡铅合金、硝酸褪镀等工艺;手工电镀生产线;镀槽总容积小于4万升并且连续两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电镀企业
三、纺织
1.“1”字头成卷、梳棉、清花、并条、粗纱、细纱设备,1332系列络筒机,1511型有梭织机,“1”字头整经、浆纱机等全部“1”字头的纺纱织造设备
2.A512、A513系列细纱机
3.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B591绒线细纱机,B601、B601A型毛捻线机,BC272、BC272B型粗梳毛纺梳毛机,B751型绒线成球机,B701A型绒线摇绞机,B250、B311、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H212型毛织机等毛纺织设备
4.90年以前生产、未经技术改造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5.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锯片片数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吨位在4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20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6.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立缫机,DJ561型绢精纺机,K251、K251A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
7.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
8.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9.2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
10.湿法氨纶生产工艺
11.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工艺
12.常规聚酯(PET)间歇法聚合生产工艺及设备
13.常规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
14.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15.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
16.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17.螺杆挤出机直径小于或等于90mm,2000吨/年以下的涤纶再生纺短纤维生产装置
18.环保不达标的再生棉、布回收工艺(小褪色)
四、金属加工
1.复二重线材轧机
2.横列式线材轧机
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4.叠轧薄板轧机
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6.热轧窄带钢轧机
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10.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
11.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12.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13.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14.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
15.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铝、再生铅项目
16.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17.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18.铸件年产量小于3000吨企业
19.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
20.砂型铸造油砂制芯
21.重质砖炉衬台车炉
22.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
23.铸/锻件酸洗工艺
24.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
25.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
26.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五、化工
1.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
2.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3.土法生产涂料、油墨和胶粘剂
4.输送设备除非因特殊工艺原则上淘汰水冲泵
5.生产工艺淘汰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
6.干燥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和老式热风循环干燥
注:
1.除本目录列明的重点淘汰类项目外,凡属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淘汰的,均属淘汰类项目之列;根据行业专项整治需要,可提高行业整治淘汰标准。
2.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12年是指应于2012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