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发〔2005〕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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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强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镇政发〔2005〕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黄岗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联合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第201号)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取水口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
二、取水口二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上游二千米、下游一千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四、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本通告的各项规定,各有关辖市、区、镇江新区、乡镇、部门和单位以及群众,必须认真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污染程度和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治理、转产、搬迁;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丹阳市城镇供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镇政发〔1998〕317号废止)。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