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州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州政办发〔2005〕40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州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州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州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州公安局州建设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州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及《吉林省消防条例》为指针,以确保全州消防安全为目标,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工通字〔2005〕24号)精神和“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要求,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和整改火灾隐患,整顿和规范全州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为我州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对象

容纳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及市场(含集贸市场、超市)。

三、治理重点

(一)违章搭建将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因其他原因使其被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违章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四、工作安排

此次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及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治理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治理通告,曝光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检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排查摸底。各县(市)要对本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填写《商场市场摸底排查情况登记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2.自检自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存在的重点整治问题,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活动。能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整改期间,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7月1日前,各商场、市场要向当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商场市场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登记表》。

3.行业系统复查。各级建设、商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防等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行业检查组,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商场、市场逐一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处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纪律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7月31日前,各级建设、人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检查情况报本级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4.依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对本地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商场、市场逐一进行鉴定性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予以查封。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1.各县(市)要在单位自检自查、行业系统复查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由分管负责人亲自带队,组织公安、建设、商务、人防、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检查会审,及时督促解决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火灾隐患。对于公安消防部门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对应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进一步督促整改。

2.州政府将对各县(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组织工作不力、火灾隐患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照《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本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对因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而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的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立即拆除。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对自查整改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督促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在组织、指导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时,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其重要内容,对外来投资兴建商场市场的投资者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协调解决商场市场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部门要加大对本地人防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对本地人防工程进行全面摸排,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

公安和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督促其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督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要继续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法人代表大会、火灾现场会、重大火灾隐患告诫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疏散预案。专项治理期间,要对商场市场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抓住重点,确保安全。各县(市)要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收尾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凡是治理工作中发现并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确保2005年底前整改完毕。

专项治理期间,各县(市)要通过逐阶段报告专项治理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州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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