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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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
杭卫办[2005]2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保证2005年1月—4月对所有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顺利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2004~2005年冬春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督促检查辖区内的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同时要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建设的意见》(浙卫发〔2004〕155号)精神,从适应传染病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防保组织建设。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传染病管理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制,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SARS、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监测,主动及时通过网络报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和防控工作,并强化对防保科、感染科和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国家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和网络报告专业知识,提高传染病报告水平。
三、各地从2005年1月至4月30日,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2周定期进行一次主动搜索,检查和了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情况。2005年1月10日各县报告第一份报表。之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2周的周一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结果汇总表”上报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在周二下午3时前,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办公室。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8日前将上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结果报省卫生厅应急办(联系电话:0571—87709087;传真:0571—87709084)。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