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及《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5〕100号
颁布日期:2005-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100号

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及《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5年9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分别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7号)。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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