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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及《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5〕100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100号
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及《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5年9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分别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7号)。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