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7〕128号
颁布日期:2007-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7〕128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拱墅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7〕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拱墅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根据国务院普查办有关规定,重金属包括:汞(Hg)、镉(Cd)、铅(Pb)、砷(As)、六价铬(Cr6+);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指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2)11个重污染行业(具体见下表)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11个重污染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品制造业(C14)

纺织业(C1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3)16个重点行业(具体见下表)中的规模以上企业;

(规模以上指: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16个重点行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饮料制造业(C15)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C18)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医药制造业(C27)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金属制品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包括16个重点行业中的规模以下企业,和其他12个行业的所有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渔业及农村生活污染。

农业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茶以及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等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农村生活污染普查主要针对行政村的基本情况,农户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处理、排放等情况进行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其中,对一定规模的界定分别为:

(1)住宿业:床位数量≥20张;

(2)餐饮业:座位数量≥30个(包括供餐量相当于或大于30个餐位只有烹饪没有实际餐位的);

(3)洗染业:设备总容量≥40公斤;

(4)理发及美容保健业:理发座位数量≥5个,美容保健业床位数≥5张;

(5)洗浴业:衣柜数量≥20个;

(6)摄影扩印服务业:有摄影扩印设备;

(7)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30平方米;

(8)医院:住院床位数量≥20张。

具有独立燃烧设施,是指单位内部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和热水、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0.7兆瓦(MW)(1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电锅炉,不包括茶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5、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的其他规定

(1)拱墅区范围内的大型联合企业所属的二级法人单位,一律纳入拱墅区普查;企业的部分厂区在拱墅区范围内,只对拱墅区范围内的厂区进行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设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且尚未通过验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事实排污不足1个月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3)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污染源(关闭前生产时间长短不限)和在2007年度未进行生产的停产的污染源,不纳入普查对象;在2007年度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的停产污染源,纳入普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4)行政村的基本情况,农户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处理、排放等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及机动船舶内河航运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由杭州市普查办组织普查,我区不组织普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1、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7〕124号)精神,区政府已下发《关于成立拱墅区第一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拱政办发〔2007〕86号),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全区普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普查办,设在环保拱墅分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普查办主任由环保拱墅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为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科室的负责人。

区普查办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向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区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5)负责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汇总工作。

区普查办下设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区农业源污染普查工作办公室,具体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2、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

各镇、街道由分管领导负责,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小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区普查办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配合区普查办、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区农业源污染普查工作办公室,做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3、重点调查产业单位的普查机构

重点调查产业单位需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拱墅分局(区普查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建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普查;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配合区普查办制定宣传方案和计划。

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区普查办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组建区农业源污染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农业源污染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建设局、区城管办:参与生活源普查。

区城管执法局:配合开展污染源清查工作,并参与生活源普查。

工商拱墅分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

质监拱墅分局:负责提供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信息。

国土拱墅分局: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区普查办做好区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区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区公安分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

各镇、街道:组建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区普查办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污染源查工作;配合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进度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准备及清查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和相关牵头负责人,落实普查经费。

2、召开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3、制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4、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工作。

5、开展清查工作,建立清查底册。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2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区级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区普查办组织实施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校验,建立拱墅区污染源数据库。

3、上报普查数据(2008年5月)

区普查办对普查数据进行复核,经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将普查数据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迎接验收、修正数据(2008年8-12月)

迎接市普查办对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根据市普查办的验收反馈意见,对污染源普查数据做进一步的修正。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12月)

1、发布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成果课题(2009年1月-6月)。

2、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10月)。

3、总结表彰普查工作(2009年12月)。

五、普查实施与保障

(一)技术保障

1、编制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区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对各类重点污染源开展定期监测。重点污染源的普查监测频次:废水为一年4次以上,废气一年2次以上,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区普查办要做好相应的督促、协调工作。

3、普查技术路线

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

(1)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农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人员保障

1、加强宣传动员

根据不同阶段普查宣传重点,精心策划,落实经费,把普查宣传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借助主流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宣传效果。

2、加强培训

区普查办要加强对普查员及部分普查对象等培训,确保所有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1)坚持选聘人员的条件。普查员一般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填写普查表,工作细致认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情况,了解环保,热心环保工作。普查指导员一般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的环保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社会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合理确定数量。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数量一般按以下方法确定:10个重点工业源配2名普查员,40个一般工业源或集中式设施配2名普查员;60个农业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80个生活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10名普查员配1名普查指导员。

(3)广开选聘来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专业公职人员担任,也可临时聘用部分人员。重点工业源、集中式设施、农业源由环保、农业、统计部门抽调。一般工业源和生活源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师、大中专学生中选聘,或开展社会招聘。

(4)完善选聘程序。选聘工作由各地普查办负责,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提出拟聘人选,或进行公开招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要进行培训,并获得工作证。各地普查办要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册,并报区普查办备案。

(三)质量保障

1、区普查办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2、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设立工作简报制度,用于加强普查经验的交流,及时掌握各地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四)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

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农业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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