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经济政策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鸡政办发〔2007〕 127号
颁布日期:2007-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经济政策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127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5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落实煤矿整顿关闭政策,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度通知如下:

一、要深入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抓紧启动调查摸底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煤矿整顿关闭有关工作部署,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5年以来,已关闭小煤矿138处。目前,我市保留的矿井数量与国家和省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关闭小煤矿矛盾仍很突出。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制定出台了煤矿整顿关闭有关经济政策,初步确定了关闭煤矿的补助依据。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为减少关闭矿井损失、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和引导煤矿从业人员认清形势,准确把握政策。同时,县(市)、区政府要迅速启动关闭矿井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填写关闭矿井基础情况统计表,于今年10月20日前,以政府文件形式将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监局、财政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

二、落实责任分工,尽快制定我市关闭矿井标准和补助办法

(一)关于采矿权价款返还问题。由关闭矿井向所属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政府组织本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对煤矿剩余储量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将审核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对剩余储量做进一步核实,并确定返还价款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返还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

(二)关于关闭矿井补偿标准问题。待省财政厅等部门确定补助资金具体办法后,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关闭矿井补助标准。

(三)补助标准要根据关闭矿井的开采年限、开采收益、井型和按规定批准新改扩建矿井资金投入等情况区别对待。凡累计开采有利润的原则上不予补助。对非法矿井、资源枯竭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关闭的矿井一律不予补助。

三、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减少小煤矿数量

按照全省2010年矿井总数减少到600处的目标,我市在2007年末全市地方煤矿保留350处基础上,到2010年要通过资源整合和淘汰关闭,全市地方煤矿总数保持在200处左右。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一)凡属非正规开采、存在违规施工的隐蔽工程、严重超层越界和威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的小煤矿一律列入关闭范围。

(二)根据鸡西市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及条件规定,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整合矿井具体条件编制整合方案,经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煤炭局审批。

(三)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精神,对开采极薄煤层的矿井因资源条件限制整合后,难以达到原定的年产15万吨标准的矿井,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省有关部门提出放宽到年产9万吨的请示,但必须由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并确定矿井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四、严肃工作纪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经济政策,关键在基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严格把关。要选派得力人员,实事求是、扎扎实实搞好调查摸底工作,绝不能回避矛盾,推卸责任。

(二)搞好协调配合。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经济政策,涉及面比较广,情况十分复杂。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煤炭局要按照工作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审核,并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高效、和谐运转。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市)、区政府调查摸底工作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由调查摸底人员签字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做到应补不落,应免不补。对于工作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关闭矿井基础情况统计表(此表可复印)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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