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7〕 45号
颁布日期:2007-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4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鸡西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科学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促进校长队伍职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校长聘任。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聘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校长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三)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推荐空缺岗位副校长和市编办核定的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各类校长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非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由、非经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处分。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产。

(四)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团队、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新任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不再套定行政级别。聘任办法按《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归口管理。

第四章培养与培训

第八条加强后备校长队伍建设,强化培养和提高。按照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后备干部管理与使用规定,结合现有校长队伍实际,按照1:1比例,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年龄、文化结构合理的中小学后备校长队伍。

第九条根据校长成长规律和发展过程,进行有计划培养和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研修共同体学习和自我研修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高级研修、远程培训、专家讲学、名校挂职与异地实践、骨干校长引领等主要形式,加快全市校长队伍职业化进程。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凡是具备合格学历的校长应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管理专业培训。中小学校长非学历培训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校长的提高培训以现代教育理论、管理理论与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培训规定。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培训,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校长,要进行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

第十二条接受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校长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校长必须树立终身学习意识,达到国家要求的培训标准。没有达到标准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校长参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施“中小学骨干校长梯队建设工程”。通过骨干校长学习共同体平台建设和名校长专业引领,充分发挥其在校长队伍建设中的辐射作用。骨干校长队伍梯队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市级名校长和骨干校长评选。

第十四条拓宽校长交流渠道。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任职;实施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校长到综合办学质量高的学校挂职学习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市、县两级校长培训基地建设。在市内外建立10所不同类型和办学特色的名校做为我市校长实训基地,适应校长提高培训需要。

第五章评价考核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目标管理评价和校长目标考核体系。根据学校类别和校型,从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有针对性制定学校目标管理评价体系,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标准,确定学校办学方向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加强对校长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组织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校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章奖惩与待遇

第十八条建立优秀校长奖励制度。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优秀校长奖励基金,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校长予以奖励。奖励形式:参照党政机关相关做法和标准给予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按评聘教师职务有关规定,参加相应教师职务评聘,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其学校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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