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12号
颁布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7-11-23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1989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45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残疾人职工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证照”。

2、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和谎报残疾人职工比例或者残疾人职工比例发生较大变更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享有的一切优惠待遇。”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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