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09〕1号
颁布日期:2009-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五日

大庆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67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家用电器流通、消费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内需与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扩大消费特别是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意义重大。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各中标流通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实现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双丰收。

二、总体思路、操作原则和组织机构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方针,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方式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对农民公布的政策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防止责任不清。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可按中标企业备案先后顺序或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于某个中标企业。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它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方便农民购买原则。农民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公布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6.坚持财政补贴领退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在我市购买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三)组织机构。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的大庆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0459-6367696)。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三、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起止时间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规定,家电下乡在我市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即从2008年12月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在该期间内购买的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等4大类中标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四、家电下乡推广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推广产品的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各牧场的农业工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五、对中标企业的要求

中标企业要搞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要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足,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宣传。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班子,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企业要加快推进各县区和乡镇家电销售网点的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县区特别是乡镇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做到农民能够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具体要求:

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

2.有条件的,可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

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县区和乡镇,要采取组织农民团购、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4.备案的县区级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配送时效控制在48小时内。

(三)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订手续。中标企业要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销售网点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企业在备案的同时,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

(四)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布设。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具体应做到:

1.县区政府所在地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网点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3.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4.备案销售服务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5.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已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全市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通知(向农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五)规范促销行为。中标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和《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以组织农民团购为重点,抓好旺季促销活动。同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六)搞好销售服务。中标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要求各销售网点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各销售服务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产品注意事项。

2.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实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服务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

对未申报补贴备案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服务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销售公章),留存3年备查。

(七)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1.督促所有备案销售服务网点要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

2.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要在48小时内免费送货上门,其中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3.督促所有销售服务网点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维护等服务工作。

4.中标企业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扩展到县区级和乡镇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八)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中标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推进。

(九)加强合作。所有中标企业之间应友好合作,不得发生恶意竞争事件。要实行联购分销、价格共享等办法,扩大采购批量,争取价格优势。

六、商务主管部门职责任务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1.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2.组织召开推广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

3.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根据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进程,突出各阶段宣传重点,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工作初期侧重于宣传政策、操作办法,介绍中标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分布情况;中期侧重于宣传广大农民对国家惠民政策的反响、各中标企业采取的利民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经验、做法等;后期侧重于宣传效果,综合分析报道家电下乡在扩大农民消费、完善农村销售服务网络、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实效。

4.会同市财政局公布家电下乡政策。

5.加强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查处违规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的中标企业,将根据问题发生范围(以县区为单位),视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销售资格并查处曝光等措施。其中,暂停销售进行整改由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执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对到期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取消资格。

(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1.牵头并会同县区财政局建立推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和组织本地区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2.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的有关要求,于2009年第一季度前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区的销售服务网点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确认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

3.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乡镇和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开展宣传活动,要将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宣传到农户。

4.及时受理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备案。

5.及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县区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实施动态检查。

6.强化协调服务工作。协调中标企业抓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检查4类产品的销售网点是否覆盖每个县区、乡镇,凡有不能覆盖的,要责成有关中标企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网点空白县区和乡镇的农民在本县区内购买和维修;指导中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促销的外部环境问题;指导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举办大型促销活动;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商务局。

7.加强监督检查。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开展前要会同县区财政局公布两部门举报电话;工作中认真巡查中标企业及其网点兑现承诺、履行责任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凡发现地方保护、市场垄断、欺行霸市、恶意竞争、坑农害农以及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并上报;对中标企业发生的问题,要视情节及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特别要对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职责任务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补贴资金调度管理工作。

1.加强资金调度,确保按比例、进度和程序逐级下拨补贴资金。

2.对县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和乡镇财政部门的补贴审核认定工作适时开展检查、指导。

3.公布举报电话,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案件,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按省财政厅要求及时汇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5.安排落实推广工作经费,确保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拨付、监管工作。

1.落实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地拨付、发放补贴资金的具体职责与操作程序。

2.掌握本地补贴资金发放进度,加强上下工作衔接,及时反映问题,搞好资金调度,指导乡镇财政所按需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3.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防止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案件,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县区财政要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5.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期间,每年度要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清算。

八、搞好推广工作信息报送与总结工作

(一)信息报送。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务必于每个月5日前对口报送上月推广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经验和推广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书面上报。其中:县区财政部门按月填报《大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月填报《大庆市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统计表》、《大庆市家电下乡售后服务情况统计表》。

(二)工作总结。

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期间,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从农民受益、企业扩销、农村家电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补贴落实到位等方面,认真进行全面总结,原则上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推广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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