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6〕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龙岩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06]35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工作,有效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建设闽粤赣边联结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使闽西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集聚极、辐射极和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从2006年开始,围绕全市农村“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组织开展以垃圾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全面清理公路沿线、沟道两侧、村道里弄的垃圾,完善村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垃圾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道路硬化绿化,河道清澈清洁,村庄规划有序,农家干净整洁”的目标。

二、遵循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依靠群众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能,积极扶持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发动和引导农民建设家园;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依靠村民自治组织,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有序推进“家园清洁行动”工作。二是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的原则。加强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权威性,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和实施步骤,在规划指导下统筹部署农村各项建设。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地域、自然、历史、资源、经济等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因村制宜,合理确定村庄整治建设标准和方式,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实事求是,防止“一刀切”,一哄而上,千村一面,盲目攀比。四是坚持示范引路,整村推进的原则。着力培育推广不同类型、不同层面、不同特色的规划建设典型,示范引路,沿线开展,整村推进,先易后难,提高效益。五是坚持通力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制定优惠政策,整合各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帮扶力度和效果,确保“家园清洁行动”真正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

三、工作任务

“十一五”期间,完成全市各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乡(镇)总体规划、900个村庄建设规划修编;基本完成重点流域、城市周边、主要交通线村镇垃圾治理任务,完成60个乡镇和550个村庄环境整治,农村垃圾处理率达50%以上;其中,2006年力争完成20个国省道沿线乡镇整治任务,完成100个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和50个试点村庄整治任务。

四、主要措施

1、充分认识“家园清洁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家园清洁行动,治理农村垃圾污水污染,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成效,各级各部门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从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家园清洁行动”。

2、强化农村规划调控力度。

首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按照目标要求,在2007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并报市政府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其次,要加紧进行村庄规划修编工作。“十一五”期间应完成900个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以指导“家园清洁行动”工作。村庄建设规划成果要达到“四图一书”(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布局规划图、道路交通及竖向图、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说明书)的标准。在村庄规划修编过程中,强调突出地方特色和乡土气息,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古镇、古村的要做好保护规划;对山区、水系边等不同类型村庄,要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突出村庄个性。

3、抓好典型引路,实施分步推进。

“家园清洁行动”应实行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十一五”期间全市抓好550个村庄整治试点。为适应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建设的需要,各地要组织学习《小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技术指南》,推广适用农村使用的建设标准、工艺技术和运行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产业化的方式,统筹布局,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按规划实施,并报省发改委审批);经济欠发达及边远地区近期宜采用农家堆肥或减量填埋,实现资源化利用和低污染排放。在垃圾处理运作模式上,城市和县城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周边镇(乡)村生活垃圾的,应采用“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模式;地理单元相对独立且运输成本高的山区,宜采用“村收集、乡镇处理”模式;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农村,以行政村为单元,可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模式。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员队伍,强化镇(乡)转运、处理设施配套,加快县(市)垃圾处理的要求,使农村达到统一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的要求,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4、强化综合治理,推进农村污水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要综合考虑当地排水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等因素,按照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成熟、简易、投资运行成本低、管理方便的处理工艺,达到减量化排放的目的。在人口集中经济发达、排污量大、污染比较严重的农村,污水宜实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合理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人口密度较低、环境容量相对较高的农村区域,可采取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加氧化塘或人工湿地处理等工艺,利用自然生态系统就地处理;有条件的可将农村净化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厨、改圈结合,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要重点推进主要流域两岸、农村饮用水水源上游镇(乡)、村污水治理和重点中心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沟渠河道的清淤疏浚力度,以尽快改善重点区域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5、凝聚统筹合力,加大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资金投入。

原则上村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由村庄自筹;垃圾运输费用由镇(乡)、县(市)两级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及县(市)垃圾处理场站建设由本级政府负责,市政府从今年起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乡镇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资源转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配套乡(镇)、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运送、处理过程的补助;各级基本建设、环保、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各乡镇也要筹集配套部分建设和运营资金。鼓励社会捐资赞助“家园清洁行动”。村庄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专款用于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保洁。对镇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要用于镇(乡)、村垃圾处理。

6、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农村卫生文明新风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家园清洁行动”和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宣传工具,通过在广播电视上开辟专栏、刷写固定标语、编印农村人居环境宣传画等形式宣传,使“家园清洁行动”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全民的村容整洁意识,规范农村日常行为。各社会群团组织要广泛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志愿者、学生、妇女和社会各界参与“家园清洁行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持续推动“家园清洁行动”。要大力弘扬优良传统,通过村规民约,形成人人“爱卫生、爱家园”的良好氛围,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7、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家园清洁行动”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龙岩市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规划局,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其中,市规划局、市农办负责统筹协调,确定年度治理的镇(乡)、建制村名单及整治任务,组织年度考核验收;市发改委、财政局要统筹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市农业局要牵头加快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市环保局要加强环保执法,加强农村污染的防治工作;团市委、市妇联要号召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家园清洁行动”的宣传推动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闽西日报社、龙岩电视台要加大对“家园清洁行动”的宣传报道,要求每周要有一期正反方面的典型报道。其它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家园清洁行动”。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工作。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家园清洁行动”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省、市下达的治理任务,同时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各市、县“十一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建成县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备环卫作业队伍,建立乡镇垃圾清运保洁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区域内“家园清洁行动”,制定实施垃圾污水治理的村规民约,配备保洁员,设置垃圾收集点,建立村庄垃圾清运保洁制度。

8、严格考评考核,加强动态管理。

每年由市政府对列入治理名单的镇(乡)、村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省里组织抽查检查,验收合格的镇(乡)、村,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家园清洁行动,支持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镇(乡)要给予效能告诫,并不得参加各级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镇的评选;未完成镇(乡)、村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参加当年“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评选。要建立明查暗访和民意调查机制,对“家园清洁合格镇(乡)、村”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出现垃圾污染严重回潮的将黄牌警告直至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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