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 发改委 财政局2006年桂林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6〕136号
颁布日期:2006-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6〕1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2006年桂林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川、阳朔、恭城、永福、龙胜、全州县和雁山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2006年桂林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2006年桂林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国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改善我市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市灵川、阳朔、恭城、永福、龙胜、全州县和雁山区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1558万元。为确保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质按时完成,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发2006年广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规财﹝2006﹞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2006年桂林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建设目标。按照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从现在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我市要完成31个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改变目前项目县农村卫生机构业务用房破旧和不够用的现状,使其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区域内广大农民群众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为全市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

(二)指导原则:对业务用房达不到标准的农村卫生机构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建设。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制定的《2006年广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功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经济合理。

二、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

今年上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市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国债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面积27750m²,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1558万元,地方配套500万元,合计2058万元;安排建设项目31个,其中乡镇卫生院28个,县医院2个,妇幼保健院1个。在安排的31个建设项目中,安排永福县建设项目1个及为永福县人民医院建设,规划建设规模5000m²,中央资金320万元,地方配套180万元,合计500万元;安排龙胜县建设项目1个及为龙胜县人民医院建设,规划建设规模2100m²,中央资金190万元,地方配套20万元,合计210万元;安排恭城县建设项目9个,规划建设规模6400m²,中央资金316万元,地方配套117万元,合计433万元(其中,安排恭城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1个,规划建设规模1000m²,中央资金50万元,地方配套50万元,合计100万元;恭城县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8个,规划建设规模5400m²,中央资金266万元,地方配套67万,合计333万元);安排阳朔县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7个,规划建设规模4250m²,中央资金239万元,地方配套59万元,合计298万元;安排灵川县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11个,规划建设规模8000m²,中央资金409万元,地方配套103万元,合计512万元;安排全州县建设项目1个及为全州县永岁乡卫生院建设,规划建设规模1000m²,中央资金28万元,地方配套7万元,合计35万元;安排雁山区建设项目1个及为雁山区大埠乡卫生院建设,规划建设规模1000m²,中央资金56万元,地方配套14万元,合计70万元。

三、项目管理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称项目领导小组)。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市和各项目县均要成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土地、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卫生局。

2.成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家技术小组(下称专家技术小组)。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质量,市和各项目县均要成立项目专家技术小组,由医疗、卫生、规划、建筑、疾控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

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小组名单报区、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职责。

1.市级项目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市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领导全市卫生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2)组织专家组对每一个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现场论证,审核项目图纸,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3)每二个月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指导和督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将督查情况和项目进展汇总备案并上报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4)监督项目资金下拨到各项目县(区),协调落实配套资金;(5)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6)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15天内,写出项目建设的总结报告,报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

2.县级项目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本县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本县的卫生项目建设;(2)无偿划拨项目建设用地;(3)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划拨资金到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4)协调有关部门减免办理项目手续的各种费用,免除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5)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工程进度;(6)对本县各个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待备查。每月按时上报项目进度;(7)项目竣工后组织好验收,并向市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3.各有关部门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所辖县卫生院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所辖县县级卫生机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核上报;指导、监督本市项目招投标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定期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各项目县发改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尽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本县卫生机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上报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本县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检查项目实施,定期及时汇总上报本县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2)市、县财政局负责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将中央和自治区配套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财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县财政局设立项目资金专帐、管理项目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3)市建规委、县建设局负责在15天内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4)市卫生局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项目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各项目的总平布局、建设规划、内部功能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指导,确保其功能、分区、流程、设计符合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定期将项目进展报告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县卫生局根据区、市实施方案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实际,组织项目选址(新建)论证,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施工图纸设计;组织县妇幼、疾控、医院等部门专家指导乡镇卫生院业务功能设计及医疗科室建设,使乡镇卫生院内部设置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和当地群众就医需要;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管;督促项目业主设立项目资金分帐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

各项目单位要认真执行区、市实施方案,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工作。

五、工程管理

(一)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低于)自治区计划下达数的10%,超过计划数10%的要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申请审批的材料要求附上由县财政局提供的所增加的投资资金已到达资金专户的凭证。

(二)为确保工程项目设计质量,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包括乙级)以上的资质。

(三)项目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县卫生局、发改局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监察部门和市卫生局、发改委对项目招投标进行指导和监督。

2.建设项目的监理、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办法,并对预算进行审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专家打分,选择最高分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同时,中标单位所报价中必须低于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数,否则重新招标并由项目县当地财政包干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对于当地财政无力解决的或项目不能按时按质建设的,自治区将采取停止后续项目安排或对项目进行调整。

3.建设项目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四)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要以县为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评审、统一到建设部门报建,统一招投标和协调有关部门统一项目收费标准。

(六)项目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立资金专帐,按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2.项目资金为包建项目,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自行筹措解决。

3.项目业主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并严格按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程序,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4.项目投资后要形成新的工作量,项目不得安排建造职工宿舍,严禁挪用、挤占或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

5.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向自治区发改委申请调整投资。

(七)项目的督查和竣工验收

1.市、县项目领导小组要把督促项目及时开工作为项目的关键点抓紧抓好。为统一考核口径,项目开工是指项目已经完成设计、招投标、办理开工证等前期工作后的进场施工。对其他经常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县项目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2.项目验收。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由各县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卫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验收。县级卫生机构项目由各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3.各项目单位负责分类保管相关建设文件、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

4.市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项目县的竣工验收报告,在验收结束15天内向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5.由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小组对县级卫生机构项目进行复核,对乡镇卫生院项目进行抽查。

(八)对不按下达计划建设,不按时完成项目,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不合理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度安排

(一)2006年11月启动项目;

(二)2006年12月-2007年4月,设计图纸和办理报建手续阶段;

(三)2007年5月-11月全面施工阶段;

(四)2007年12月1日对乡镇卫生院进行验收;2008年6月30日对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项目进行验收。

有关《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院指导意见》,自治区实施方案中已有,请各县(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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