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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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