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10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整治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底,对全省各地、各行各业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摸清全省火灾隐患存量底数,找准制约火灾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类制定整治对策,采取果断措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安全的环境。

(一)主要任务。

1.在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方面,要全面摸清、掌握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场所方面,要全面查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在城镇消防规划方面,要全面查清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在城乡区域防火安全方面,要彻底查清“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和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缺少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公众聚集、易燃易爆等场所突出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全省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3.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整,时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规划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遏制群死群伤及有影响的重、特大火灾,减少一般火灾事故。

二、普查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整治的范围。

全省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居民密集区。分为以下10个类别进行普查登记:

1.影剧院、演艺厅、歌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迪吧、茶社、室内溜冰场、台球室、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4.液化气站、加油站、油库、化工企业仓库及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礼堂、大型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

6.写字楼、住宅楼及综合性建筑;

7.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

8.医院;

9.小化工、小印染、小加工、小作坊等“四小”场所和集生产、生活、储存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10.人口集中、耐火等级低的居民区。

(二)普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出口数量、宽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疏散通道采用可燃材料装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2.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自动报警、喷淋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安全疏散设施应安装而未安装或安装后管理、维护不善,设备损坏、瘫痪,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内消防水源容量、压力不足,消防器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

3.室内电气线路老化、乱拉乱接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

4.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整改措施不得力,放任火灾危险存在的;

5.其他比较突出的不安全隐患。

三、普查整治工作步骤

全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

各地要研究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辟专栏、安排版面、增加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跟踪报道普查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提高电焊、气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技能;提高流动务工人员、学生、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群众支持、全民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觉提高防火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

(二)普查整治实施阶段(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3月)

1.普查登记。由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消防工作分级管理的办法,实行一户一表的办法,逐个单位登记,分类建档,分级管理。一级消防重点单位普查档案由辖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部门保存;二级重点单位、人口集中、耐火等级低的居民区普查档案由辖区公安消防大队保存;三级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化工、小印染、小加工、小作坊等“四小”场所,集生产、生活、储存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的普查档案由辖区公安派出所保存。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各地全部完成火灾隐患普查登记,视“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直报系统”的安装情况,同步完成网上建档工作。

2.隐患排查。在普查登记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认定火灾隐患。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认真做好登记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辖区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整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辖区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辖区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3.逐级督办。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负责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江汉油田普查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重点对市(州)政府挂牌督办、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并跟踪督办,负责对全省火灾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综合统计、总结经验、通报信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逐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4.依法整治。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对象的督导、核查,全面掌握普查整治情况。尤其是对突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如实登记建档,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现场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普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立案、挂牌、销案(降级)、摘牌有关程序,跟踪督办;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研究制订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法规、危及公共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场所,要报请当地政府采取拆除、停产停业等果断措施予以整治。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单位社区、农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核查和统计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4月)

1.2007年4月上旬,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江汉油田组织对本地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并于4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省防火办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

2.2007年4月中旬,省防火办会同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工作敷衍、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责令继续开展普查整治,直到工作达标为止。

3.2007年4月30日以前,省防火办对全省普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省安委办会同省防火办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普查整治工作情况,经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火办对各地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采取相应对策,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责任,直至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安委办负责全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防火办具体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各地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部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切实帮助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各地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及时报送省防火办和省安委办。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八个到位”,即:重点场所普查到位、挂牌督办公示到位、整改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程序运行到位、严格执法处罚到位、隐患整治服务到位、舆论监督宣传到位、防止反弹复查到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及时予以通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作法,积极探索防火安全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推动全省普查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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