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08〕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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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政办发〔2008〕68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黄冈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
为确保黄冈市区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整治,方案如下:
一、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黄冈市区在长江黄州段布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两个,一是鄂黄长江大桥上游200米处市自来水公司三水厂取水点;二是望月堤处市自来水公司二水厂取水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划分如下:
一级保护区:二、三水厂长江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内水域及相应防洪堤迎水面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内水域及相应防洪堤迎水面陆域。
长江黄州段鄂黄长江大桥上游主体水质控制等级Ⅱ类。
二、市区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一)一、二级保护区未按要求建设地理界碑和警示标志等饮用水源保护标志。
(二)二水厂取水设备老化不合规范,主要设备锈蚀严重;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内有人放牧;预沉池池面漂有零星垃圾和水草,周围有大量生活垃圾,并紧邻养鱼池,从取水口至预沉池中间距离较远,存在二次污染隐患;保护区上游唐家渡码头一些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如发生事故将直接危及二水厂取水口水质,存在安全隐患。
(三)三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有垃圾场、厕所和修船点;二级保护区内建有长江海事黄冈救助基地和鄂黄大桥航道站;保护区内居民沿江种菜;水域内布设捕鱼设施。
(四)自来水水质监测项目不完全,远未达到国家新标准要求,一些控制指标无法检测。
(五)未建设市区应急备用水源。
三、整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集中整治,加强保护。
(一)工作职责及整治内容
1、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通过新闻媒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范围及保护要求告知市民,使广大市民能自觉遵守保护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2、市环保局是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监督牵头单位,负责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分类、具体内容、设立位置、构造(包括颜色、材质制作、管理维护和图形标志);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负责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建设项目,禁止新设置排污口;负责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船点。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申报立项。
4、市公安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社会治安并配合集中整治工作。
5、市建委负责标志、护栏、界碑等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建设;更新自来水厂取水设备,防止二次污染;加强饮用水水质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倾倒的垃圾进行集中清运;编制黄冈市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方案。
6、市水利局、市堤防管理处负责加强堤坡管理,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内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并加强日常监管。
7、市交通局、市港航局、黄冈海事处、黄冈长江航道管理处负责加强保护区内码头日常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禁止在长江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负责将长江海事码头、鄂黄大桥航道站迁移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外。
8、市水产局负责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集约化水产养殖,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药物捕杀水生生物,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捕鱼设施。
9、市财政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预算。
10、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血吸虫防治和自来水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11、市委宣传部、黄冈日报社、黄冈电视台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工作。
12、黄州区政府负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放牧、种菜等活动;负责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厕所及其它违章建筑物。
(二)保护设施及布设方案
一级保护区内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上游1000米处各设一地理界碑、警示标志并建设护栏,二级保护区内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处,上游1800米处各设一地理界碑、警示标志。
1、地理界碑为高1米、宽0.5米的大理石碑,上书“黄冈市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共8个,安置地为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和300米处,上游1000米和1800米处长江堤岸边。
2、警示标志为高2米、宽1.8米、厚0.5米水泥钢筋墙共4块和长3米、宽2米、高10米不锈钢立式幕墙共4块,正反面书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和“黄冈市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驳船停靠,禁止放牧、种菜,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捕鱼作业,禁止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等警示内容,共8块,安置地为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和300米处,上游1000米和1800米处长江堤岸和大堤上。
3、保护护栏为高约1.5米透视围墙,底层为钢筋水泥,高0.5米、厚0.5米,铁制护栏高1米,防锈漆为银灰色,安置地为二、三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上游1000米、堤纵深100米范围内。护栏上悬挂高1米、宽1米铁制警示宣传标牌。
4、取水口处设备上悬挂警示标志。
(三)加快建设备用水源
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要迅速对拟作为备用水源的幸福水库和巴河水质、供水能力进行论证,共同提出黄冈市区备用水源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龙福清,副市长黄祥国负责领导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切实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检查督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迅速消除隐患和解决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不得推诿扯皮。市政府将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和现场督办,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9月底,市政府将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建立长效机制。集中整治后,各相关部门要将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大力宣传,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市区饮水安全。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把政府的强制措施和市民的自觉行动结合起来,形成共同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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